Yves Poirmeur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94
國際刑事法院於2013年9月10日展開針對肯亞副總統威廉‧魯托(William Ruto)的訴訟。針對肯亞總統烏胡魯‧肯亞塔 (Uhuru Kenyatta) 的訴訟則將於11月12日開始。這兩件訴訟旨在評斷2007年總統大選後發生的暴力衝突,兩人的責任歸屬。非洲聯盟於2013年10月11-12日衣索比亞首都阿迪斯阿貝巴召開會議,要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延後一年審理這兩件肯亞的訴訟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十六條) 。非洲聯盟並未要求34個簽署羅馬條約的非洲國家退出國際刑事法院,而是選擇採行外交手段修改羅馬規約,尤其第27條明定任何官方身分─尤其是國家領導人─或是免罪權都不得免除個人對於規約的刑事責任。
依據第二初審法庭於2010年3月31日通過的許可,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展開發生在肯亞裂谷省的政治、種族暴力衝突的調查,整起事件共造成1200人死亡,超過30萬人遷居。六名肯亞重要人士被傳喚出庭,他們被指控犯下違害人類罪。其中有三位聯合政府的成員:總統肯亞塔、副總統魯托、財政部長、高教部長,以及工業部長H. Kiprono Kosger。於2013年3月當選總統與副總統,肯亞塔與魯托以他們職位的民主合法性以及人民賦予的主權為理由,要求更改司法程序。他們要求延後開庭,甚至取消整起訴訟。國際刑事法院已經反對絕大部分的要求,肯亞政府遂威脅退出羅馬規約,並以「非洲聯盟與國際刑事法院的關係」為主題召開非洲聯盟峰會,以取得其他國家的支持。
這起事件的獨特性其實反映出長久以來非洲聯盟和國際刑事法院的衝突。原因在於若該國司法機制不進行調查(羅馬規約第13條),而聯合國安理會涉入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訴訟─或如同這起案例由檢察官主動展開調查─各國有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的義務。此外,對抗免罪而激起的反抗情緒也讓整起事件更具爭議性。實際上,為了讓被告擺脫司法調查,他們的支持者激化各方批評,並以此攻擊國際刑事法院的公信力。因此,非洲聯盟的現任主席德薩萊尼(Hailé Mariam Dessalegn)在2013年5月即批評國際司法執行「針對非洲人的種族追殺」,且非洲聯盟視同這起控訴案如同一項威脅,「對在肯亞或是非洲其他地區目前推廣和平、民族和解,以及推動民主法治和國家安定所盡的一切努力都有負面影響」。更危險的是,這些刻意毀謗國際司法的人士以共同退出羅馬規約為最終的政治施壓,以外交手段影響司法程序。許多人道領域的非政府組織─同時也是促成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重要推手─和非洲重要人物抨擊這項策略。他們列出對國際刑事法院的不實指控,尤其有關非洲國家的八件訴訟中有五件是由非洲國家自行向國際法院提出控訴: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象牙海岸、盧安達與馬利。對於國際法院被貼上帝國主義和種族歧視的標籤也提出反對意見,如同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Fatou Bensouda是干比亞籍,並且十八位法官中有四位來自非洲國家」。此外,他們也警告民眾退出國際刑事法院可能招致的風險,而這也是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屠圖(Desmond Tutu)所呼籲的。很顯然地,退出國際刑事法院將使某些領導人持續罪刑而免受罰則,將會使得非洲成為「危險之地」。
一、維護國家利益。讓國際刑事法院運作的最根本原則將損害國家利益,因為各國今後必須遵守國際司法。然而,非洲聯盟提出延後已經展開的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反地突顯出維護國家利益的訴求。這些反對國際司法的訴求強調維護憲政秩序的必要性,並維持國家運作並管理國內和地方事務。此外,如同之前奈洛比恐怖攻擊事件,最適當的作法為投入「足夠的時間,持續改善對抗區域內的恐怖主義組織與其他形式的暴力」。但是,要求修改羅馬規約(第27條),以重新建立免罪的機制,讓犯刑不受懲罰,才是整起事件中維護國家利益訴求中最強烈的一項。
二、非洲國家認同刑事司法的跨國化。非洲聯盟對國際刑事法院所採取的敵對態度其實無法代表非洲國家對國際司法的支持。許多非洲國家都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會員國,而且主動向國際司法提出控訴。此外,國際刑事法院給與非洲國家不可忽略的象徵性利益。因此,非洲國家得以民主國家的姿態呈現在國際舞台上,表達尊重普世道德價值,打擊免罪。同樣地,國際司法介入調停區域衝突、維持和平與重建政權,非洲國家也得到實質上利益。透過國際司法的協助,非洲國家因此能夠 1) 委外處理最政治性的司法審判;2) 以爭取受難者的權益;3) 逮捕嫌犯、並在國外審判,幫助族群和解等,以上進行公平審判的重要條件。
面對國際刑事法庭的起訴,非洲聯盟採取兩個不同的回應態度。凡是非洲境外緝捕的起訴案件,非洲聯盟和絕大部分的非洲國家直接拒絕配合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因此,在達佛衝突加劇的情況下,安全理事會通過決議(協議文第1593號,2005年),國際刑事法院針對蘇丹總統巴希爾(O. El Bechir) 發出的戰爭罪暨危害人類罪 (2009年3月4日) 以及種族屠殺 (2010年7月12日)逮捕令,但是非洲各國並未執行命令,巴希爾仍進行正式訪問─衣索比亞、查德、肯亞、馬拉威、利比亞、吉布地、埃及和辛巴威。此外,非洲聯盟甚至禁止其會員國配合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或引渡巴希爾。至於為何拒絕逮捕蘇丹總統巴希爾,查德的官方解釋提到必須優先遵守對非洲聯盟的義務,而非洲聯盟反對安理會涉入國際刑事法院而派出的這項逮捕令。而馬拉威則以國家領導人依據國際法慣例享有豁免權(國際法院2002年2月14日,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剛果民主共和國/比利時) 以及國際刑事法院要求逮捕並引渡一位現任國家元首的矛盾為例 (羅馬規約第98-1條) ,拒絕逮捕巴希爾。此外,聯合國安理會於2011年2月26日通過後(第1970號決議文,2011年),國際刑事法院於2011年6月27日,對卡達菲和其親信所犯下的危害人類罪(在利比亞犯下的謀殺和鎮壓)所發出的逮捕令,同樣地遭到非洲國家的忽視。但隨著這位利比亞強人逝世,這項司法案件並未造成衝突。然而,由非洲國家主動提出的控訴案則產生全然不同結果,非洲聯盟不排斥國際刑事法院介入調查:剛果民主共和國(2004年在伊圖里地區發生的內戰)、烏干達(2003年針對北部地區反抗軍的控訴)、中非共和國(2002年1月以來的種族衝突)、象牙海岸(2010-2011年選舉之後發生的暴力事件)。但在另一個情況下,為了追求最大利益,被牽涉的國家反而積極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以肯亞的案子為例,兩位被告自行和解並共同行使政權,但卻缺乏一個真正的領導人,而兩方又互控對方陣營或取不法利益,這個形況造成肯亞司法難以和國際司法合作,國際刑事法院最後主動開啟調查。這案例可解釋長久以來領導人如何以國家利益為手段,逃避司法調查。然而,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積極介入下,想以這個方式逃避過去所犯下罪刑的豁免權已不太可行了。
Mouangue Kobila James, « L’Afrique et les juridictions internationales pénales », Cahier Thucydide, (10), février 2012.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09-2010, Paris, L’Harmattan, 2010, pp. 49-53.
Bussy Florence, Poirmeur Yves, La Justice politique en mutation, LGDJ,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