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andre Bohas
李若珊 譯
Passage au crible n°91
美國與歐盟為了達成跨大西洋自由貿易協議而展開談判,但因為在文化領域的歧見,於2013年的春天協商一度中斷。其實,在自由貿易協定計畫的初步談判過程,雙方意見不合。由於幾個歐洲國家的堅持,尤其是法國,限制自由放任政策 (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 的態度總算再次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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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協定談判中,一國對某一產業堅持其訴求,最早的例子來自法國,緣起於1946年簽訂且引起諸多爭議的「布魯—拜尼斯協定」(Accords Blum-Byrnes) 。巴黎與華盛頓簽署的這項協定宣告法國電影補助政策的終結,但法國換得美國提供戰後重建的援助。1990年代期間,這項跨大西洋的爭議重新出現在國際談判桌上,如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和多邊投資協定 (Accord Multilatéral d’Investissement)。這些衝突一再顯示出兩個評價電影的對立觀點:其一將電影視為娛樂,另一則將電影歸類為藝術。
如此對立促成了支持文化多樣性的跨國聯盟的成立,其組成分子包含了國家政府,如法國和加拿大,以及其他非官方團體,如影視產業從業人員的代表。首先,它的主要作為在於爭取電影成為獨立於世界貿易組織管轄權之外的特殊產業,以讓各國政府有權利限定進口電影配額的數量,並制訂電影產業補助政策。之後,它致力將此原則納入國際法上,如2002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簽署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以及在2005年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
受爭議的文化全球化。儘管我們已能理解全球化在經濟、社會和政治層面的衝擊,但受到唯物主義的潛在影響,全球化對我們的習慣和行為的衝擊卻仍被低估、甚至忽略。究其原因,或來自個人接收訊息的差異(Liebs, Katz),或由於以國家民族意識為主的思考模式仍根深蒂固(Smith),或由於對文化性商品影響力的忽視。全球化所帶來的結構性改變強化了個人在文化層次的相互連結,儘管這個改變不是持續性的,我們仍然可以在行為、共同的意識形態上觀察出來,以及對一部分人來說,一份隱約處於同個世界的歸屬感(Rovertson, Beck)。
以主權為基礎的知識結構。被中世紀法學家定義為最終的權力,「共和國的絕對權力」(Boudin),主權是現實主義的理論根基(Morgenthau),因為主權,國家成為國際舞台上的基本單位。拒絕承認跨國權力關係的存在─跨越國界且在不等程度上連結各個社會 (Emmanuel, Wallerstein),主權給予國家保存其文化自治的合法性,但這所謂的文化自主今日已受到全球化的強烈挑戰(Laroche, Bohas)。
文化例外 (L’exception culturelle) 運動的訴求建立於三個層面上:文化、政治與經濟。首先,在各項劇變導致全球受到壓縮衝擊的情況下,文化例外旨在保障每個民族的身分認同。保護個人的價值和規範似乎是絕對必要的。同時,許多國家認為身分意識的保存必須依靠文化的創作,無論是美術、文學或是影視創作。然而,在自由貿易的情況下,各國影視創作受到好萊塢資本主義霸權的嚴重威脅。接著,在政治層面上,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波蘭格但斯克,1993年11月),當時的法國總統密特朗曾表示:「其中的關鍵議題,是對國家的文化認同,每個民族都有權利享有自己的文化」。最後,影視產業與其衍生商品是有形與無形「世界經濟」的傳播媒介。換句換說,影視作品藉由創作出新的生活形式,可促成一種文明的統治。
就是掌握生活方式的文明權利。
然而,僅靠文化例外就足以支持認同文化多樣性的想像共同體的凝聚力?如果文化例外確實保障了若干國家的電影產業的生存,但卻無力鼓勵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很明顯地,大部分國家的電影都不受當地民眾的支持,從業人員則為了資金疲於奔命。相反地,僅有來自好萊塢的電影,由於其創作想像能獲得共鳴,而能在整個歐洲地區上映。結果,在電影領域,來自好萊塢的電影成為古老歐陸唯一共通指標。難道我們不該支持歐洲電影長片在歐洲國家之間的流通,且不論是透過電影院放映或是電視頻道。
更廣泛地說,如同後現代主義思想家所強調的,由美國電影所創造的想像和象徵性文化已滲透進消費性社會當中。此外,加州的創新科技與產品掌控了資訊與通訊科技,也就說掌控了知識傳播的關鍵,而傳達一種既定的思維模式與意識形態,並且認為這就是全球共通的價值。在這些條件之下,難道僅靠限制他國電影進口就足以維護本國電影的創作和行銷嗎?已不適用的進口配額制度與國界限制可能造成歐洲各國電影的衰退或邊緣化,然而,在歐盟引導之下,文化領域仍有非常大的運用空間,大企業、研究中心和地方政府都應該投入。在這邊仍須強調,文化多樣性的維護不能只局限於電影產業。同時也需要從政治、社會與經濟三方面思考出一個多元框架,讓新興和已開發國家,透過它們的影響力,能共同定義所謂的全球知識。
在自由貿易中,文化例外似乎仍是最根本的原則之一,但文化例外卻又不足以維護文化的多樣性, 因為文化商品涉及多項不同的領域,而從事業者其實不再擁有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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