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Jacques Roche
翻譯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48
利比亞「國家過渡委員會」宣布,死於 2011 年 10 月 20 日的前領導人格達費,已於本週 二被埋葬在利比亞沙漠的一個秘密地點。他的兒子,穆塔辛亦於同一儀式中下葬。
儘管「阿拉伯之春」的代表人物最近獲頒薩哈羅夫獎(Prix Sakharov),但這不代表在這些 國家發生的民主運動都能夠和平收場。可以肯定的是,面對人民的壓力,在突尼西亞和埃及的 政權都已順利轉移。然而,為了把利比亞從一個歷時四十多年的專制暴政中解救出來,運用武 力則是必要的。
在利比亞的例子中,人民反叛運動推進到一個新的層次,因為政府的強勢鎮壓造成兩方 力量失衡,各國遂以「國家保護責任」為由進行干涉。過去,是由非政府組織(ONG)施行,而 從今而後則必須由軍隊 ─以正義原則為訴求─ 來承擔干預他國內政的責任,並投入新型的 「正義戰爭」,但由於未能預測日後「正義和平」應該成為的樣貌,此正義之戰也難以終結。
此一爭議其實由來已久,自西賽羅或聖湯瑪斯·阿奎納 (St. Thomas d’Aquin) 以來更激發了 深層的辯論。現實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之間的對立,今日再次出現在國際關係理論的領域,雙 方各自援用其經典的立論。
一、現實主義者似乎反對誅殺暴君,而此一立場來自兩個原因。首先,須提及布丹(Jean Bodin) 於 聖巴泰勒米大屠殺之後四年出版的的共和國六書 (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現實主義者強調國家行為者仍然是促進一個天生暴力的公民社會和平化的主要手段。當專制政權的 暴力成為內部分裂的因素之一,那就表示促使該國四分五裂的所有成因都已經存在,因為,引 用阿隆 (Raymond Aron) 的說法,只有國家可以「防止仇恨爆發成毫無限制的純粹激情和暴 行」。其次,干涉他國內政並不是國家的權責。正好相反,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平與國際安全建立在其會員國之間的友好與和平關係的發展上,其基礎即是不干涉他國內政。最近於 2007年的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再次提及此一重要原則,在此情況下,也再度證明了這項原則的持續性。
二、至於自由主義的支持者,他們捍衛審查他國內政權力的必要性,而此一立場亦依據兩項原因。首先,暴君若未能達成公民交付的職責,即不再是公民的合法代表。消滅獨裁者因 此不至於損害社會契約,因為社會契約的存在更早於政治契約。換言之,律法的實質來源自然 地存在於社會結構之中(家庭、氏族、部落….),且比公共權力的出現還早─因此,暴君不能自 視為這項法律唯一來源的維護者。其次,自由派支持「國家保護責任」,當主權國家被認定無法履行此一任務時,此一原則遂影響所有國家行為者。自由派認為主權是被制約的 ─其所創造的權力必須視其是否有能力保護人民;一旦國家不履行其使命,人民自然有權訴求於公理法律 ─,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國家掌控下的公民社會必須被解放。特別是當公民社會受到壓迫,又或者是沒有足夠能力以應付跨國問題的挑戰時。
民間社會在國際官方擂台的竄起,擾亂了傳統的評斷標準並強迫我們重新思考維護國際和平的措施,以處理現已國際化的國內衝突。雖然一些國家打算以「正義戰爭」的名義 行干預,但卻未能預期後續行動萬一失敗的後果亦無法優先設想何謂「正義和平」。
極權國家的解體,至目前為止強化了一種團結的印象以及未必全然可信的外來制度,造成了法治國家可以迅速建立的假象,而一切只為了呼應發起國家的承諾。即便選舉可以在短時 間內安排舉行,圍繞在民族和宗教社群的分裂對立將會 ─在最好的情況下─ 壯大最有權勢的 團體,而犧牲少數族群,即便他們可以及時批評選舉結果。在內戰持續或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組織一般性選舉並不構成和平的保證。有時候,選舉的過程甚至是導致衝突的起因,如同 1997 年於剛果共和國(布)所發生的情況。甚而,即使國際觀察家普遍認同在這些國家的選舉進程, 我們似乎仍須替這些新領導人擔心 ─他們極度缺乏經驗且數十年來被排除在權力之外─,為了 重新執政,他們借助外國武力或是與貪腐妥協。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的反對者將有立場譴責外國勢力的介入或是新領導人的利益傾向,以作為重啟戰火的原因。如同伊拉克的例子,就算 前政權的權力結構 ─單一政黨和軍隊─ 已被拆解,佔領軍未能全然掌控彈藥庫,致使反叛份 子有足夠機會取得火力,並在前政權軍人的訓練之下,以游擊隊的手法挑戰佔領軍。佔領軍正 是難以適應此類戰鬥,而且任何把戰鬥歸類成革命戰爭、低密度衝突、不對等武力交換或是反 叛亂行動的舉動,都必須面對法律的制約,然而,反叛軍以他們人數和物資都居於劣勢作為藉 口而忽略法律規範。事實上,如同對付毛澤東的游擊軍隊─「若水中魚兒般在人群中悠游」, 摧毀在一間學校內的軍火庫或是消滅在一間醫院屋頂上建置的單位,至今仍舊難以應付。因 此,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2009 年的指導手冊雖然討論到敵對行動的直接處置,但卻不適用於消 滅塔利班的威脅,因他們一年中有九個月安然地耕耘其土地,且亦不適用於打擊能在千里之外運用觀測和通訊系統進行干預的駭客。
種種因素,如外來新進結構的脆弱、貪腐、武器擴散與少數民族堅定的滋擾能力等,將從根本上改變危機後的處理。實際上,早先以「正義戰爭」為名而輕易取得勝利的一方,現在 受到戰敗者的挑戰,危機後處理遂變成一場武力試驗。然而,他們卻沒有能力通過談判,協調出「正義和平」,以打破這場僵局。
Allan Pierre, Keller Alexis, What is Just Pea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Badie Bertrand, Un Monde sans Souveraineté, les Etats entre Ruse et Responsabilité, Paris, Fayard, 1999.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Intervention et de la souveraineté, 2001, http://www.iciss.ca
Kaldor Mary, Global Civil Society: An Answer to War, Wiley-Blackwell,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