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ves Poirmeur
翻译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lbe n°40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 於2011年2月26日通过了第1970号决议文,授予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利比亚冲突的权利。事实上,国际上怀疑卡达菲上校领导的政权犯了违反人权罪,自2011年2月15日起,镇压在利比亚东部开始的叛乱,并攻击平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Luis Moreno-Ocampo於3月3日展开调查。2011年5月13日,他宣布将要求法官祭出国际逮捕令以制裁「三位应该要承担最大责任的人士」。此外,第1970号决议文并未能中止利比亚政府的军事镇压,安全理事会於是准许了空中军事打击《1970(2011)号决议文》。
依据罗马规约而成立於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常设且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尤其当规约的缔约国并未使用普遍管辖权审理这些罪行时。然而联合国有78个会员国尚未批准该规约,并可能向罪犯提供庇护,安理会於是可以透过国际刑事法院,当情况威胁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这个替代方式能有效地打击有罪不罚。此一机制曾被使用一次,以制裁在达佛犯下的罪行 (2005年4月1日第1593号决议文) 。而透过再次运用此一机制,安全理事会确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以反驳部份国家拒绝承认其权限并谴责它为西方帝国主义的工具。由於安全理事会迅速地做制裁利比亚的决定,也因此重申了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与此机制的预警性功能。
一丶 国际冲突的刑事和司法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不仅止於强制已批准罗马规约国家接受其司法管辖权。实际上,安理会的决议文非常罕见而且都是针对特定的事件,但决议文赋予了安理会治理全球事务的权威。如同此次对利比亚的冲突即时提出起诉,安理会不仅因此捍卫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也确立其全球刑事审判的功能,并负责监督各国保护其人民的义务。此外,安理会把国际冲突的制裁提交给刑事法庭,如此一来,安理会亦增添了一项处理冲突的措施。
二丶 国际制裁的方式扩大至刑事威吓。把利比亚的冲突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肯定了国际刑事审判有威吓并预防丶劝阻国际犯罪的重要功能。国际刑事法院的介入补充了预防冲突丶恢复和平的方法。这项新的作法,以国际威吓的方式施压於政治领导人。而其模式则是基於:1)强调刑事处罚的严重性;2)追缉罪犯的决心;3)拥有强大的司法权以审判罪犯。然而,理论上这种威吓的方式已经清楚地确立,但是吓阻的能力恐怕仍然非常有限。
尽管安理会的六个理事国 ─包含三个常任理事国 (中国丶美国和俄罗斯)─ 并未批准罗马规约,第1970号决议文仍在表决中一致通过,再加上阿拉伯联盟和非洲人权法庭的支持,再再巩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一但一个国家无法确保它的责任以保护人民免於种族屠杀丶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2005年世界领袖高峰会大会决议(60/1)》,安理会可即时提交至国际刑事法院。象徵性地和人民站在同一边并被认同有能力制裁暴君及其犯罪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已融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不罚的机构网络,以和其他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丶人权委员会 (Comité des droits de l’Homme) 以及区域组织等一同合作。国际刑事法院是整个网络非常重要的组成份子,并且受到民众的欢迎。整体而言,在阿拉伯革命的背景下,有助於国际刑事法院保护人民的形象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可以颠覆国际刑事法院是西方帝国主义工具的说法。虽然反叛民众指控独裁者犯下的罪行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介入调查,但是国际刑事法院仍难以谴责某些独裁政权的领导人,如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为了保住权位,企图实行有限度的民主改革。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是直接针对利比亚当局,且如果检察官细心地提醒到调查也将涉入反叛民众所犯下的罪行,第1970号决议文早已严谨地界定出起诉的对象 ─自2011年2月14日起犯下的违反人道罪─ ,并因此排除尚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家的侨民。这一规定显示了打击有罪不罚仍然与国家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当然,如果没有这类例外,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将更稳固而且不会遭受选择性办案的批评。但是,如果没有这类例外,此次冲突毫无疑问将难以被提交至司法,而美国参与空中军事干预的决定也可能被拖累。
尽管传统制裁个人的措施不涉及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21和41条) ─旅行禁令丶冻结资产─ ,但也可以立即影响到被制裁者,从而使国际正义扮演一种威胁丶恫吓的角色,我们必须研议如何提高国际犯罪的主使者逮捕丶起诉和定罪执行的成功率。然而,即便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x-Yougoslavie, TPIY) 成立以来,国际刑事司法的信誉可建立在该法庭已发布和调查中的判决上,但判决的数量少到独裁者仍不会把自己遭受司法审判的风险计算在内,尤其是像卡达菲,身兼军队和镇暴警察的指挥,为了维持或取得权力,可以做出任何行动。联合国的决议文通过之後对人民的镇压仍持续进行,这证明了利比亚大部份的领导者对国际司法毫不在意。唯有即时提交每一个暴力行为和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 (第1970号决议文让国际刑事法院规章的缔约国来筹措资金) 以进行调查,才有可能化解危险并吓阻领导人的犯罪行动。由於和该地区特殊的利益关系,安理会非常缓慢而谨慎地处理利比亚的问题,并迟迟才把提案转交给国际刑事法院 (如果最後的确如此) ,与它之前控诉利比亚镇压暴行的迅速果断完全不同 ─自冲突爆发至人权委员会搜集出第一批的资讯仅十天。如此的差异表明了,需要花非常久的时间才足以确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惩罚能有吓阻的功效。 然而,国际上谴责独裁政权的领导人,视他们为国际重大罪犯,这有可能促成较不忠於政权的政治和军事负责人求去甚至加入反叛民众阵营。但除了这个还无法确定的预防效应,移交法庭还有其他威吓功能。调查将可因此展开并立即搜集证据,如果晚了一步可能变得非常难以取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即便冲突尚未结束,也可迅速发出国际逮捕令。一但发出逮捕令,独裁者想要透过政治安排找到新的接待处所并躲避惩罚,将变得不可能 ─至少极端困难。
Marzouki Moncef, Dictateurs en sursis. Une voie démocratique pour le monde arabe (entretien avec Vincent Geiser), Paris, Éd. de l’atelier, 2011.
Conseil de sécurité: Résolutions 1970 (2011) et 1973 (2011) sur la situation en Li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