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 115 – 對人道主義精神的肯定 法國作家莫迪安諾獲頒2014年諾貝爾文學獎

Josepha Laroche

邱崇軒譯

Passage au crible n°115

Patrick ModianoSource: Wikipedia

2014年10月10日,瑞典諾貝爾委員會公布諾貝爾文學獎的得主為法國作家莫迪安諾 (Patrick Modiano)。在2008年勒克萊齊奧(J.M.G. Le Clézio) 獲獎之後,法國將可驕傲地收下第十五座諾貝爾文學獎,並且持續保持獲得此一殊榮最多次的國家(領先美國),若以國家計算占所有得獎者的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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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在1895年11月27日立下的遺囑中,阿爾弗雷德‧諾貝爾(Alfred Nobel)制定了一個以普世價值、和平主義與人道精神為根基的計畫。遺囑中詳細列出了各項財務規劃與條件,以期在諾貝爾死後,創立一個以和平為主張的國際授獎制度,維護世界秩序。然而,正是因為諾貝爾的遺願,兩位遺囑的執行者必須先面對諾貝爾家族無法繼承龐大財產的問題。由於諾貝爾家族拒絕被剝奪當時全球最龐大財富的受益權(3100萬瑞典克朗,相當於15億歐元),展開了漫長的訴訟,最終獲得130萬瑞典克朗。但是,諾貝爾家族也必須承認遺囑立下的內容,並且永遠放棄有關金錢賠償的訴訟。至此,諾貝爾委員會得以成立,依照這個瑞典工業家的遺願,建立一個以追求知識與和平的國際制度。於1901年,五個獎項終於建立 (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和平與文學)。而在1968年,為了慶祝瑞典銀行成立三百年,瑞典銀行決定創立經濟學獎,授獎條件與其他諾貝爾獎相同並負擔此一獎項的支出,「以紀念阿爾弗雷德‧諾貝爾」。延續至今,此即目前的全球授獎機制。

無論是哪一個領域,每一個諾貝爾獎都必須獎勵「對人類有最大貢獻的」人士或組織(遺囑內文)。至於諾貝爾文學獎,經由諾貝爾委員會數年來的決定可以歸納出「不全然一致的主流風格」。事實上,一個世紀以來,人道主義精神反應在兩個相對又互補的遴選條件:一、發現新作者;這項標準旨在鼓勵文學創新,或是發掘長久以來被忽略的文學表現形式。諾貝爾委員會希望引薦在他們的語言、文化圈以外不具知名度的作家,否則無法為多數人閱讀。此類得獎作家,如聖瓊‧佩斯(Saint-John Perse/法國/1960)、謝默思‧希尼(Seamus Heaney/愛爾蘭/1995)、辛波絲卡(Wisława Szymborska/波蘭/1996)又或是莫言(中國/2012)。二、表彰全球知名、已具廣大讀者且文學價值普遍認可的作家,如托馬斯‧曼(Thomas Mann/德國/1929)、卡繆(Albert Camus/法國1957)、沙特(Jean-Paul Sartre/法國/1964)。也就是說,評審在這兩個看似矛盾的遴選目標中試圖找出充滿人道主義精神的文學作品。正如同拉斯‧吉稜斯登(Lars Gyllensten)1 為諾貝爾獎所做的評論:「諾貝爾獎不應該加冕過去的成就[…],它不該是錦上添花[…],它應該是一個對未來的賭注[…]能鼓勵得獎者」。換言之,諾貝爾文學獎旨在「讓一個既原創又創新的作者持續創作;推廣一個至此被忽略但產量豐沛的文學表現形式,讓更多人閱讀;幫助一個在文化和語言上受到忽視的文學創作途徑,以及透過獎項支持其他人道的試驗和抗爭」。

理論框架

一、規範性權威。每一年諾貝爾文學獎都會引起廣泛甚至激烈的討論,議論得獎者是否真的實至名歸。事實上,吉稜斯登也提到,這個獎項常被批評沒頒給「當前最佳的作家」,但他也說了這目標是「一項不可能達成的任務」。此外,如此期望不僅不切實際,更不符合諾貝爾遺囑明確立下的標準。其實,評審的標準不在文學價值,而是純粹在道德層面上。
二、國家分級。僅有個人和機構組織能夠獲得諾貝爾獎。然而,各國卻把這個國際授獎機制視為科學成就、文化影響力和政治地位的評斷標準。各國都認同諾貝爾獎可衡量一國知識程度的象徵性權力,獲獎即可突顯一國在國際上的尊崇地位;也就是說,依照諾貝爾獎的得獎數量,把各國區分層級。因此,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之一,諾貝爾桂冠現在已成為一國科學研究政策、文化發展以及對維護公共資產的最高榮譽。諾貝爾獎成為一個非國家外交政策的典型,足以影響國際局勢發展。

案例分析

1901年諾貝爾獎創立以來,這個國際授獎機制的威望不斷擴張,以至於諾貝爾獎得主成為全球菁英、道德和公民典範的代名詞。諾貝爾獎得主成為顯赫的國際知名人士,他們形成跨國的菁英體系,代表社會、道德和科學知識的珍貴資產,影響力大到被認為擁有一種神聖魔力。

至於諾貝爾文學獎,它可被視為是一國文學資產的外交大使,一國文化實力的最佳代表,卻也造成各國的衝突對立,而無法透過獲獎而得利。每次名單揭曉,誤解、衝突隨即可能爆發。事實上,頒發諾貝爾文學獎給任一作家,等同「指出在文學領域內,以理想主義為思考最重要的作品」──諾貝爾本人的意旨──甚至可說完全不是為了獎勵作品的文學價值。如兩位獲獎作家,普呂多姆(Sully Prudhomme/法國/1901)與賽珍珠(Pearl Buck/美國/1938)即突顯了人道主義精神的評選標準,而非以作品本身的文學價值。當然,強調人道主義精神並不代表評審不試圖發掘嶄新的文學風格、創新的作家以及新穎的寫作技巧。實際上,諾貝爾文學獎的評審試圖在文學價值和人道精神之間取得平衡。實際上,赫爾曼‧黑賽(Hermann Hesse/瑞士/1946)、威廉‧福克納(William Faulkner/美國/1949)、海明威(Ernest Hemingway/美國/1954)、貝克特(Samuel Beckett/愛爾蘭/1969)以及品特(Harold Pinter/英國/2007)等得獎者,表現了評審盡可能顧及這兩個層面。

關於莫迪安諾,諾貝爾委員會很顯然地要表揚他的創作歷程,肯定他長久以來受到廣大忠實讀者喜愛。早在1970年代,莫迪安諾即是法國文壇的明日之星,短時間內獲得各大獎項。1968年,他才23歲,即以第一本小說《星型廣場 (La Place de l’Étoile) 獲頒兩項文學大獎 (Prix Roger-Nimier/Prix Fénéon)。1972年,他以第三本小說《環城大道》(Les Boulevards de ceinture) 成為法蘭西學院小說獎的最年輕得主。於1976年,他以《暗店街》(Rue des boutiques obscures)獲得龔固爾文學獎(Prix Goncourt)。此後,莫迪安諾持續取得國內外獎項。他的作品聚焦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巴黎,以冷漠的風格書寫記憶。他用文字見證這段歷史,拒絕讓戰爭或是困頓的生活永久磨滅這些無名人士所留下的模糊痕跡。他重複強調追溯一段痛苦過去以弭平一段空缺歷史和意識的傷口的必要性。諾貝爾委員會特別表揚了莫迪安諾如考古學者般地的致力於「回憶的藝術,探討人類無法掌控的命運並且呈現了德國佔領時期的巴黎」。換句話說,諾貝爾委員會指出莫迪安諾的作品符合諾貝爾當初立下的人道主義計畫的精神,並同時表彰一個才華地位都已備受肯定的作家。

本屆諾貝爾文學獎因此推崇了一個小說作家,表揚他的創作歷程以及創新價值。同時,也可讓法國政府受益。意即,法國政府可以運用來自個人的榮耀,轉化為文化資本和政治資源,在全球各國的激烈競爭中,維持法國的影響力。

參考資料

Laroche Josepha, Les Prix Nobel, sociologie d’une élite transnationale, Montréal, Liber, 2012.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09-2010, Paris, L’Harmattan, 2010, pp. 19-22 ; pp. 41-45.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11, Paris, L’Harmattan, 2012, pp. 35-38.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12, Paris, L’Harmattan, 2013, pp. 47-52.
Laroche Josepha, (Éd.), Passage au crible, l’actualité internationale 2013, Paris, L’Harmattan, 2014, pp. 119-123.
http://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literature/

1他為1970年代瑞典學院的秘書。

PAC 114 – 法律與貨幣霸權的實踐 美國司法部對法國巴黎銀行的刑事制裁

Yves Poirmeur

趙偉婷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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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與美國聯邦法院達成一項最終協議,根據該協議,法國巴黎銀行認罪後同意支付88億3千4百萬美元(約65億歐元)的罰款。起因於使用美金作為計價單位與美國實施禁運制裁的國家進行交易,法國巴黎銀行同時也被禁止與石油和天然氣交易商執行任何以美金計價交易的抵銷 (結算)。此外,法國巴黎銀行也不得不更換包含了瑞士分公司經理在內的13位高層領導者,他們被指控涉及這些爭議的交易款項。未來牽涉美元的交易都必須在紐約進行,同時,法國巴黎銀行也須建立一部門,用以監測其遵守美國法律。此為紐約檢調訴訟的尾聲,其指控法國巴黎銀行(如同其他歐洲金融機構),在2002到2010年間違反了美國單方面針對古巴、伊朗和蘇丹進行的禁運制裁,這些國家被視為美國的「敵人」或是「支持恐怖主義」(1961年對外援助法、1996年古巴自由和民主團結(利伯塔德)法案,又稱赫爾姆斯-伯頓法案、1996年法律伊朗和利比亞制裁法,又稱為達馬托-肯尼迪法案)。此協議是目前為止要求外商銀行因違法美國法律交易案所支付的最高罰款。然而,這些交易案並沒有違反法國法律或是聯合國安理會為了維護和平所做出的制裁規範(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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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根據主權原則與推衍出的不干預原則,國家在領土內有專屬管轄權,但同時國際法賦予國家有原則上的自由。事實上,常設國際法院(la Cour permanent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e)在著名的蓮花案(affaire du Lotus)裁定中(常設國際法院,1927年9月7日法國訴土耳其案),表示國家獨立性的限制無法推定。根據此前提,國家得以對全部或部分發生於其領土或國外的行為行使法律權力,當該行為涉及本國國民,損及國家核心利益,或是損害普世價值。然而,如同一個國家沒有權利對他國管轄範圍施以強制,它也不能強制規定未經後者同意的行為(國際法院,1949年4月9日,科孚海峽,英國訴阿爾巴尼亞案) 。同時,國家規範的境外適用,面對難以對付的強大敵人, 在隱蔽其犯罪的國家不配合情況下,通常無法運行。特別是在採取的特殊行動(禁運制裁、聯合抵制、凍結資產、領袖旅行禁令)是一國單方意圖迫使另一國或另一政體改變其政策的狀況。絕大多數此行動成功必須依賴外國企業的配合,以確保其措施滴水不漏 。這種使企業遵守規定的意圖經常被阻斷,原因在於無法使違規者受到懲罰,國家的行動也因此退縮至只能對國內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在這方面,法國巴黎銀行承受的巨大罰款,顯示了美國強制力的提升和施壓模式的轉變。通過處罰外國銀行在境外違反其國內法的能力,美國大幅提高了其實施的禁運措施的違規成本。如此一來美國提升了其外交政策中法律措施效力的強度。

理論框架

一、美國的結構性權力。雖然經濟的去領土化(déterritorialisation)減少了國家對於全球化市場的干預能力,但美國仍然保有此能力。其現在能施壓經濟行為者,但這些事業體卻不具有相抗衡力。利用跨國公司在其市場上交易需求或在其領土內實行各種不同活動的必要性,美國設法將這些公司納入管轄範圍內,使用主權威脅不允許該公司進入市場或是禁止公司運作,使得這些公司不敢冒以風險。
二、跨國實行的法律規範以服務美國硬實力。歸功於經濟與金融霸權,並得力於強勢貨幣主導,美國強制把跨國公司納入其法律規範之下。藉由本身優勢,美國擴大本身立法對於境外的影響範圍。不需在其他國家幫助下執行,只需企業配合採取其法律規範,美國即能運行此種跨越國界並具有強制力的不對等監管權力。

案例分析

藉由動員結構性權力的所有資源,美國擴大外國企業必須受到其司法管轄之項目與範圍(在美國領土上運作、股票報價、根據美國的法律運用數位化平台等),並將經濟支配力轉化為法律霸權。在法國巴黎銀行案例中,是以這些交易都使用美元(普遍使用於國際交易)為由,來運作此訴訟。亦即,美國政府認為所有以美元交易之款項都必須遵守其法律。由於法國巴黎銀行有爭議的交易都以美元計價,並由紐約分公司抵付,美國法院自認擁有訴訟管轄權。但如果使用其他貨幣支付上述款項,美國法院將無法執行。

由於有吊銷營業執照、被禁止以美金支付的風險,另外,在受到刑事制裁之前,還需面對漫長且不確定結果的訴訟過程與,種種考量使得法國巴黎銀行最終選擇與美國司法部門合作。因此,法國巴黎銀行認罪,並主動提供其他罪證。相對於頑強抵抗,法國巴黎銀行運用美國司法體系可協商之特性,找出解決方式(協議),訂出處罰賠償的損益點使程序得以終止。換句話說,法國巴黎銀行接受了美國司法程序機制。因此,它必須:1)在美國司法當局指示下,自費針對內部所有子公司進行調查。2)針對需要支付的罰款進行談判。3)承諾將採取內部監控機制(monitor),以確保未來皆符合美國的法律制度。4)將此一過程制度化。此一司法機制與全球化貿易制度完全能夠接軌。它也被企業採納為政策的一環,亦即當公司在結構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時,必須將法律風險導入成本/效益計算中運用。至於實效性則需要一套完整制度的設置,其包含相關調查與談判之方法 。調查方面由法院與國家檢察官所主導(特別是紐約地方檢察官),自然也會動用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此些部門得到來自專業監管機構的協助,像是致力於經濟制裁的計劃管理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 OFAC),以及負責監控股市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美國並沒有因為冷戰結束就停止使用法律作為一種武器, 以境外經濟制裁孤立特定國家(古巴、北韓)或對抗恐怖主義(伊朗、敘利亞、利比亞、蘇丹),然而,這種手段迫使跨國企業成為美國的外交打手,其他民主國家並不是完全同意此做法(如法國面對古巴禁運制裁)。(由於此法律策略不僅是涉及經濟刑法,更延伸到反貪污與打擊股市犯罪,此將使得美國法律成為全球化制度的主要規範基準。同時,美國能享受刑事指控所帶來的額外罰款收入。此狀況下,成為一種法律支配權的收益。此種收益遍及全球各地,不可否認的,將幫助美國霸權繼續壯大。

參考資料

Garapon Antoine, Servan-Schreiber Pierre (Éds.), Deals de justice. Le marché américain de l’obéissance mondialisée, Paris, PUF, 2013.
Strange Susan, Le retrait de l’État. La dispersion du pouvoir dans l’économie mondiale, Paris, Éd. Du Temps Présent, 2011.
Waltz Kenneth,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ddison Wesley, Reading MA, 1979.

PAC 113 – 受市場威脅的生物多樣性 第65屆國際捕鯨委員會,波斯托羅,2014年9月11至18日

Valérie Le Brenne

李若珊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13

2014年9月11日至18日,每兩年召開一次的第65屆國際捕鯨委員會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IWC) 會議在斯洛文尼亞的波斯托羅舉行。將近90個國家出席此項會議,而議程討論重點尤其圍繞著日本捕鯨的情況;日本政府時常因以科學研究為由實則進行商業捕鯨而遭受譴責。由於澳洲提出控訴,在2014年3月,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做出裁決,下令要求日本停止在南極海域的捕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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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日,各國在華盛頓簽屬了捕鯨管制國際公約之後,國際捕鯨委員會至此成立,至今則有89個會員國。主要目的在於《監督保護鯨類族群的適當數量進而讓捕鯨產業有秩序地發展》。此外,其任務包括制定保護這些海洋哺乳類動物的措施,捕捉數量的限制及科學研究的管理,且更要確保各項成果的保存與分享。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捕鯨委員會將捕鯨行為分成三種型式,並各自依照不同的條例管理:1)商業捕鯨,2)原住民為生存捕鯨,3)科學研究捕鯨。然而,第一項因1986年當時法律宣布就已被嚴格禁止,第二項則是以鯨肉用於原住民食物供應的前提下延續著。相反地,科學捕鯨並不受到管制,且保有著合法性質。

其實,國際捕鯨委會會成立的原因,即是為了延續自1939年起,嚴格禁止在南半球的捕獵活動的正式規定。因為,自19世紀以來,由於捕鯨船以及海上處理工廠的相繼出現,獵捕行為持續增加;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以鯨魚甘油為成分的炸藥市場蓬勃發展,加速造成某些鯨類面臨瀕臨絕種,如藍鯨及座頭鯨。

然而,商業捕鯨自1949年恢復進行。在日本,捕鯨活動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了解決糧食嚴重短缺的方式之一。之後,各國不遵守捕鯨的數量限制,國際捕鯨委員會又無法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終於導致鯨類數量再次銳減。1961年至1962年期間,最少有六萬六千頭的鯨魚在南極海域遭到殺害。面對此一令人震驚的情況及環境危機,國際捕鯨委員會的會員國在1982年投票決定建立一個監督機制。為逃避管制免,進行捕鯨活動的主要國家─包括蘇聯、挪威及日本─皆正式提出反對。

在冰島的支持下,挪威至今仍反對這項法規,且持續進行商業捕鯨。而日本政府則是遵從它於1986年做下的決議─核發專門研究許可,利用以科學研究為目的的管制漏洞進行商業捕鯨活動。

理論框架

一、以科學正當性作為政治手段。日本以科學研究為由,在國際間進行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實際上是為了規避捕鯨領域全球治理的規範。因此,日本同樣地也造成環境領域專家的科學資產和信譽的損害。
二、設置保護區以維護生物多樣性。面對保護瀕臨絕種的物種的種種困難,保護區─劃設廣大的保護區域─似乎成為今後達到維持生物多樣性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案例分析

正是因為國際法院的裁決所帶來的深遠影響,第六十五屆國際捕鯨委員會就1946年國際公約的第八條規定,針對科學捕鯨管制進行深入討論。事實上,此條文指出《如果各國家提交提案審查「…」,其會員國擁有決議是否核發許可的最終決定及此權力優先於委員會的其他法規,亦包括依據公約設立的監管機制》。儘管日本認可1986年修改的公約內容,但日本卻依據這最早的法條規定,以在南極區域的研究計畫(JARPA) 為名核發特別許可。此項計畫從1987年即已開始,於2005年,在未事先取得國際捕鯨委員會的科學委員的同意下,進入第二階段(JARPA II)。並且,評估下來從1987年到2009年,超過一萬頭鯨魚遭到捕鯨炮擊中捕獲。然而,日本的鯨類研究所(ICR Whaling)自成立以來,僅提出極少的研究成果,這個觀察更令人擔憂。一項發表於2006年的研究指出,日本鯨類研究所十六年來只發表了四篇研究報告。因此,海地國際法院的裁決證實了此研究計畫事實上隱藏了商業捕鯨為實質目的的指控。儘管被下令禁止這些捕鯨行動,日本政府今年年底仍宣布提出新的計畫(JARPA III)作為反擊。日本政府再三強調捕鯨的科學研究用途,並利用國際法院的結構性漏洞,以擺脫這依然不完善的法規條例的限制以及缺乏懲處手段的裁決。尤其,它嚴重削弱為環境保護而做的所有科學評鑑的可信度。

這樣的背景下,為了遏止非法商業捕鯨,保護區的劃設成為優先考慮的辦法之一。就目前情況,為捍衛受到嚴重威脅的保育類動物而在關鍵地區建立遼闊的保護空間,應可實質上改善其復育率。除了各國的海洋保護地區─依據各國國家主權管理的專屬經濟區 (又稱經濟海域) ─,國際捕鯨委員會也在澳洲海域及印度海域負責管制兩個保護區。但欠缺監督制度,要管制涵蓋幾百萬平方公里的經濟海域,仍是極度複雜的。去年一月,非政府組織 「海洋守護者協會」(Sea Shepherd)─為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為訴求,並在海上組織宣傳行動─尤其批判日本捕鯨艦隊在澳洲海洋保護區的侵略。這個非政府組織以其激烈的護漁行動聞名,常在捕鯨船正要進行獵捕行動時,駛入漁船和鯨魚中間,希望藉此提高日本人民的意識。也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鯨肉奢侈食材的消費量逐年減少。根據ICR Whaling的報告,2012年捕獲的1211噸鯨肉中就有908噸未賣出。如果鯨類保護必須依賴有一個全球規模的治理單位,同樣也必須要把重點放在如何改變輿論的意見,進而改變市場的供需。

參考資料

Habermas Jürgen, La Technique et la science comme idéologie, [1973], trad., Paris, Gallimard, 1990.
lemonde.fr, Planète, « Le Japon repart à la chasse à la baleine », disponible à la page : http://www.lemonde.fr/planete/article/2014/09/07/le-japon-repart-a-la-chasse-a-la-baleine-dans-le-pacifique_4483326_3244.html
Marguénaud Jean-Pierre, Dubos Olivier, « La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e et européenne des animaux », Pouvoirs, 131 (4), 2009, pp.113-126.
Raffin Jean-Pierre, « De la protection de la nature à la gouvernance de la biodiversité », Écologie & politique, 30 (1), 2005, pp. 97-109.
Site officiel de la CBI, disponible à l’adresse suivante : http://iwc.int/home

PAC 112 – 受爭議的發展援助外交 有效發展合作全球夥伴關係會議,2014年4月15-16日

Florent Bédécarrats*

趙偉婷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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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4月15日及16日, 「有效發展合作全球夥伴關係」高級會議 在墨西哥舉行,此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倡議的成果。本會議匯集了來自全球140個國家約1500位參與者:國家或政府領導者、行政官員、國會議員、國際組織代表、市民團體代表、發展相關基金會與專家。兩天會議的結果似乎是好壞參半:一些預期性的失敗並未發生,聚集了多元參與者讓組織者獲得滿意的正面評價。然而,最後宣言缺少了實質內容,許多關鍵合作夥伴也尚未批准此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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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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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柏林圍牆倒塌,政府發展援助(aide publique au développement, APD)顯示了主要的巨大差異:大推動模式(le big push)、進口替代、農村綜合發展、結構性調整。但此仍受制于前殖民地權力以及區域集團思維的影響。冷戰結束後,觀察到數十年來政府干預政策的失敗,以及及新現實主義政策的惡習,引起了對於國家間團結合作機制的強烈質疑。2000年千禧年發展目標(Objectifs du Millénaire pour le Développement)的通過使人為之一振,此計畫透過相關領域者的支持,通過了一系列優先、具體並且可測量的目標項目,並且將在2015年時實現。

為了支持此行動並且恢復信譽,APD的支持者在OECD的領導下,推動了大型談判,針對釐清本身實踐的範圍,用以提高援助的效率。在第一次2002年羅馬國際會議結束後,有兩項決定性進展:2005年針對發展援助效率的「巴黎宣言」和2011年在韓國通過的「釜山承諾」。隨著千禧年計劃承諾日期的接近,相關成員如今試圖重組2015年後相關議程,特別是主張可持續發展概念。墨西哥會議是此跨國性過程中一個新的重要里程碑。

理論框架

一、發展援助的手段。無論是在人道主義下的重建工程或是發展層面,援助經常是由國家動員,作為其政治戰略服務的附屬工具。隨著兩極勢力的衰退以及殖民地效忠度減弱,APD的目標開始轉移到像是增加市場開放、確保初級原料的獲得、尋求國際倡議的援助,或者是科技、金融、商業以及環境規範的傳播。目前,此領域中可觀察出許多新參與者權力的提升:發展中國家、私人資金會與企業、非政府組織、專家團體和智囊團。

二、發展援助的效率。對於國家團結干預手段的不信任促使了援助的成員專注於其活動產出。此關注反應在對於事前評估的關注,以作為檢視工具。系統性的評估方式也因此建立,以便在共同標準下衡量方案與計畫,包含了關聯性,有效性,效率,永續性及衝擊。另一方面, 國際機構也相繼成立,以協調干預。此外,基本原則也被採納,以監督援助相關利益者的程序編制:從受益人所有權、本土優先定義路線、公私營企業合作夥伴關係到透明度。

案例分析

有效合作全球夥伴關係的治理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特別是針對在指導委員會中公民社會的代表性。三方領導目的在於取得先進國家、發展中國家與落後國家間的平衡。目前的團隊由英國、奈及利亞以及印尼代表所組成,卻因為缺乏透明度而飽受批評。因此,部分要求此結構下的組成與任務需要被修正。在下一階段,委員會將由墨西哥、荷蘭與一尚為決定的非洲代表所領導。在此方面,一個高度的期望將包含,超越優先實施的啟動計畫,專注在推動集體活動手段的全面實質性辯論過程。複雜多元的組成必須共同制定出一明確方向仍是艱辛的挑戰。

此次會議也顯現在援助領域中權力關係的變化。為此,新興國家表現出不確定的立場。墨西哥和奈吉利亞儘管身為活躍的參與者,仍批評此份多邊協議。巴西和阿根廷更是表達出懷疑的態度。中國和印度甚至沒有參與交流。

與之互異的,私人角色卻顯得更加活躍。在私角色高度參與的平行會議背景下,各基金會首度通過一共同憲章以促進行動效率性。大型企業(特別是初級原料和工業部門)能見度十分高。儘管在捐助者邀請下,有許多市民社會代表出席,但是卻極少參與互動與批評。聯合國 和OECD在爭取最高合法領導過程地位的競爭仍十分激烈。不過,此似乎是在夥伴關係倡議聯盟(Partnerships Initiative Coalitions , PICS)擴大過程中存在已久的爭議。

此談判目標也有所改變。事實上,如果團體間討論一開始專注在合作效率,目前核心關注議題已擴大到多方合作夥伴關係。會議期間,與會者分享缺乏辯論的個別發現,在會議上交流專業術語,但卻缺乏有組織企業目標的批判性言談。舉例來說,在將企業放置官方議程的議題上(像是,私部門的角色、多邊機構和環境問題)並沒有太大進展。相反的,週邊平行活動卻更加活躍,並在某些主題有所突破,像是逃稅、打擊洗錢…等問題。法國在有關公私營運營商之間的社會和環境責任以及夥伴關係標準的問題上,尋求採納一個催化者的角色。

資金來源的問題卻未得到解決,贈與國投入其國民生產所得 (GNP 0.7%的討論和承諾甚至沒有被討論,此議題卻在許多北方國家發展會議上引起了廣泛辯論。

參考資料

Bearce David H., Tirone Daniel C., « Foreign Aid Effectiveness and the Strategic Goals of Donor Governments »,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72 (3), 2010, pp. 837-851.
Wood Bernard et al., The Evaluation of the Paris Declaration, Copenhagen: Danis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11.

*本文件為與Armand Rioust de Largentaye代表法國援助發展署(AFD)參與本次會議後所撰寫。但本篇分析與結論僅僅涉及作者立場,不代表法國援助發展署及相關合作單位的官方意見。

PAC 111 – 國際足球總會干涉國家主權 巴西世界杯足球賽(2014年6月12日至7月13日)

Élie Landrieu

邱崇軒 譯

Passage au crible 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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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世界杯足球賽於2014年6月12日至7月13日在巴西舉行,然而負責籌辦這項賽事的國際足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卻遭受前所未有的批評和質疑。實際上,這個私立的組織享有強大的資源,足以強制要求賽事主辦國遵守其訂定的嚴苛條件,儘管可能對社會、經濟層面甚至是個人安全造成嚴重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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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1904年5月21日,七個歐洲國家(德國、丹麥、西班牙、法國、荷蘭、瑞典與瑞士)的體育協會代表於巴黎創立了國際足球總會,以管制這項快速發展的運動。除了比賽規則制定以及協調各國足協的運作,國際足球總會最主要的目標即是規劃舉辦一項國際性的賽事。

儘管迅速獲得其他國家認可並加入,直到1930年,國際足球總會才終於在烏拉圭舉辦第一屆世界杯。然而,在經濟危機和國際衝突的雙重紛擾下,首屆賽事成果不如預期。僅有十三個國家參與,尤其傳統歐洲足球強權缺席(英國、德國和義大利)。但是,各國政府很快地體認到這項賽事可帶來的象徵性影響力,更可因此提升國際形象。因此,1934年的義大利世界杯,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把賽事作為向外界展現國力的櫥窗。鋪張華麗的賽程規劃加上義大利國家隊的強勢勝利,讓法西斯政權得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向全世界傳達光榮實力與現代化的國家形象。

在電視普及之後,世足賽的政經影響力又提升到另一個規模。1996年的世界杯決賽首次有電視實況轉播,這場在倫敦進行由英格蘭對戰西德的賽事共有六千萬人收看。自此,世足賽成為各大品牌展示、宣傳的場合。此外,在1970年期間,由巴西企業家哈維蘭治(Joao Havelange)領導的國際足總和可口可樂、愛迪達簽訂合約,與這兩大國際集團的夥伴關係更持續至今。此後,國際足球總會不斷提升其影響力。掌控四年一度賽事的權利金收入(轉播權、行銷權以及多媒體平台),國際足球總會的營收持續提高。以2007年至2010年為例,營收達到42億美元。然而,這個主管全球足球運動的機構也同時捍衛在政治方面的影響力,尤其在世界杯賽事的規劃上,強制主辦國接受嚴苛的條件和待遇。

理論框架

私有組織介入國際事務。全球化導致國際上政治權力的重新分配,造成非國家行為者的興起。私有組織和機構獲得某些領域的管制權力,如國際足球總會有足夠權力反對、甚至反制各國政府的內部決策。

國家權力的重組。因此,這些新的行為者共同參與政治權力的改變。以本屆世界杯足球賽為例,在國際足球總會的要求之下,巴西政府必須大幅加強維安工程,直至甚至必須放棄其他重要領域的國家管制功能。

案例分析

由於負責世界杯足球賽的籌劃,國際足球總會擁有可觀的政治權力,讓它得以在國際舞台上辦演一個重要且獨立的行為者。當然,不同於其他跨政府組織,國際足球總會並未享有任何國家主權的代表權。實際上,這個足球運動的最高管制機構僅是由各國運動協會共同組成,因此,並沒有和各國政府有直接的關係。但是,由於讓各國互相競爭世界杯的主辦權,國際足總讓各國政府必須接受它制訂的賽事舉辦條件,並同時增進各國政府與國際足總的依賴關係。因此,國際足總甚至有能力影響各國國內體育活動的營利。實際上,如同前兩屆在南非和德國舉辦的世界杯,本屆世界杯的主辦國巴西接受了國際足總的要求,放棄徵收世界杯期間國際足總和所有商業合作廠商的營業稅。此外,國際足總更強制了一系列的措施維護其贊助企業的利益,而不利於在地業者。在各個比賽場地週圍,於是規劃了與國際足總合作的官方品牌「專賣區」。比起主辦國政府,國際足總更能掌控由賽事產生的龐大利益。這也代表了國家行為者的社會管制功能收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在這個背景之下,因為籌辦世界杯而持續增加的公共負債(110億美元)將大幅影響巴西政府未來各項社會政策的制定。其實,儘管抗議動員逐漸擴大,巴西政府已經規劃一個減少公共支出方案,將直接影響公共服務的預算。同樣地,巴西政府在維護民主政權穩定的能力也受到質疑。很顯然地,大規模的社會運動突顯了巴西各級政府忽略了徵詢民意的必要性。儘管在國際足球總會的壓力下,巴西政府放棄了部分的國家主權,但是,巴西也並非完全沒在賽事籌辦過程中獲利。實際上,在與國際足球總會簽訂的共同協議中,巴西政府必須特別加強維安措施,並趁機鞏固對人民的掌控。因此,以籌辦世界盃為由,巴西政府同時擴張了警察權和司法權。針對維安設備、監視器材和特殊行動軍隊,巴西政府共花費了20億里拉(9億美元),同時還利用軍隊弭平在各地的抗爭行動。此外,與國際足球總會代表共同協商出的「世界杯法」更在巴西的刑法中增加了新的罪名。而在公共自由的危害方面,巴西國會目前正在審查一項「反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法律,該法案以廣義的恐怖主義為基礎,懲處對財物和服務的破壞。這項法案即是針對在世界盃舉辦期間進行抗議的民眾。這些法律將造成警察暴力的擴大甚至是免罪。許多非政府組織即指出並譴責警察在抗議動員活動犯下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鄰近觀光景點的貧民區(favelas),警察驅逐當地居民的暴力行動。然而,巴西政府和國際足球總會之間並不僅只是對立和競爭關係。實際上,足球管制最高單位有能力影響巴西政府的根本的公共權力,如營利的管制和分配以及民主秩序的維護。然而,在這兩個機構之間同時也存在合作和夥伴關係。例如,兩者都認同加強安全管制的重要性:國際足球總會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以順利完成世界杯賽事,而巴西政府利用軍警趁機弭平社會安全問題,如貧民區和各個社會運動。於是,逐漸成為國際關係的重要行為者,巴西政府反而在本屆世界杯的籌辦中專注處理逐漸「崩解」的安全與社會秩序問題,而願意對國際足球總會放棄部分國家權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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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nesty international, « Ils utilisent une stratégie le peur ». Le Brésil doit protéger le droit de manifester, 5 juin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