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 2 – 国际刑事法庭的规范性权威 对在柯那克里发生的罪行进行初步审查
Josepha Laroche
翻译Chang Qing Yun
Passage au crible n°2
2009年 10月14日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官决定对几内亚日益严重的镇压情势进行初步审查。
几内亚前总统兰萨纳·孔戴 (Lansana Conté) 从1984年起掌权,随着他的逝世,军方人士于2008年12月24日发动了非暴力政变。接着,军方承诺将极力改善政府贪污、重用亲信的恶习,并且取缔猖獗的毒品交易。军方尤其积极推动政府的民主化转型,期望尽快将政治权力回归给人民。然而,军方委员会首领穆萨·达迪斯·卡马拉上尉 (Moussa Dadis Camara) 最终决定独揽大权,径自决定参选将于2010年1月举行的总统大选。此举引发了9月28日于柯那克里 (Conakry)展开的人民示威抗议活动,而军方在镇压行动中严重违反人权。即便目前没有关于镇压行动的明确统计数据,当地的外交官员、记者,以及人权组织成员等皆证实此行动至少造成一百五十人死亡,超过一千二百人受伤。
针对这个个案,国际刑事法庭的干预是在国际情势明显相互变动的背景下进行。首先,欧盟人道救援和发展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卡洛·德古赫特 (Karel de Gucht),以欧盟之名要求以违反人道罪向掌权的领袖提起诉讼。接着,法国中止了与几内亚的军事合作和援助,并要求法国侨民离开此国。布基纳法索(Burkina-Faso) 总统被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认定是几内亚危机的幕后推手。美国的立场支持敦促军方首领下台,举行民主选举,并对镇压行动进行国际调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 Ki-moon)也宣布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来裁定事件相关人士的权责。
从1872年起,古斯塔夫·穆瓦尼埃 (Gustave Moynier) — 红十字会的创始人之 —,提出了普遍管辖权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国际社会对独裁者进行审判时,这个概念再一次被提出。但普遍管辖权概念未能促使荷兰把威廉二世交予国际审判1。最终,于1945年,纳粹所犯下的百万人灭绝屠杀和日本犯下的战争罪行,促成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创立,随后于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东京成立。然而,此一概念在法庭审判终结后消失于无形。在冷战的背景下,各国未能协力将反人道罪概念制度化,也未能就迫害行为的定义达成共识,普遍管辖权概念的设想因而沉寂了将近半个世纪。不可否认的是,在九十年代,联合国已针对个案成立国际临时刑事法庭:一、1993年针对前南斯拉夫问题;二、1994年针对卢安达内战;三、2002年针对塞拉利昂共和国成立特别法庭。但是上述成立的这些法庭所支配的权能仍然相当有限,只掌握属时和 属地管辖权,因为这些法庭仅仅是针对个案而成立。
也就是说,国际刑事法庭是第一个具有永久性国际管辖权的实例,其法定依据是由120个国家于1998年7月17日所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其中60个签署国通过国内必经的批准程序之后,这项规约于2002年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及各个国家的机构,因此它享有高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如果在不久的将来,国际刑事法庭能在几内亚进行调查,甚至是控告、审判,或对执政者进行惩罚,其原因在于几内亚当前属于国际刑事法庭的参与成员之一。如果不然,就必须要借助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来请检察官提起诉讼,或是要求几内亚当局承认并接受法庭的管辖权,如此一来,前提是联合国大会所有成员国必须先达成决议。
从创立以来,国际刑事法庭已经沿用了这样的程序,特别是在阿富汗、哥伦比亚、科特迪瓦、肯亚和巴勒斯坦的例子上。然而,这样的步骤并不能确保随后的国际调查能执行无误,这项对于违反人道罪行的国际调查于罗马规约中第七项条款有明确的定义。的确,国际刑事法庭的检察官握有充分的法定管辖权力,但仍然必须要在当事国的司法机构明确地拒绝对犯罪行为者进行审判,或是当事国的司法机构被认定没有能力进行审判的前提之下。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庭旨在使各国司法体系更加完善,而不在于取代各国的司法机制。
在这个议题中,必须谨记两项关键要素:
一、 超国家机构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权威性,各国必须遵行其作出的裁定,接受并同意让渡部分国家主权于这些机构。
二、 更广义地说,这个权威性显示了长期以来缓慢进行的国际关系司法化现象。此现象伴随着规范的制度化,并且还必须将能有效防范豁免权的机制付诸实行。国际公法的约束力持续不断地在增长,这个现象就是最佳的例证。
尽管国际刑事法庭源自于国家间的协议,它的创立很大部分要归功于非政府人道组织的全球性组织行动。事实上,这些人道组织在法庭成立期间扮演极为关键的角色,面对长期以来各国对此计划的保留或甚至是抵制的态度,它们从未停止努力促成法庭的创立。除此之外,它们也完成了一项影响深远的创制性创举,此倡议受罗马规约的认可。在此方面,必须特别注意,今日国际刑事法庭积极捍卫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证实了国家权力的风化和衰弱。更甚的是,非政府组织持续发挥其预警能力,并且保持警戒,发挥监督作用。如此一来,它们在受害者与公众民意之间的参与皆能游刃有余。它们的终极目标在于防止所有迫害行为,以及国际刑事法庭的不作为,并防止法庭沦为国家的工具手段。针对当前在几内亚持续进行的镇压行动,国际人权联盟已经于当地自行组织展开了调查,并且呼吁法国和美国能作出更有力的反应。事实上,反抗豁免权的工作如今已成为国际刑事法庭、非政府组织和国家间分工合作的项目之一,这也是个前所未见的情况。然而,就现阶段而言,国际刑事法庭针对搜集来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用以判定于柯那克里发生的镇压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最终,它可以再次决定对军方领导人,或甚至国家领袖提起控诉,像是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巴希尔(Omar el Béchir)的例子。
Cassese Antonio, Violence et droit dans un monde divisé, Paris, PUF, 1990.
Delmas-Marty Mireille, Cassese Antonio (Éds.), Juridictions nationales et crimes internationaux, Paris, PUF, 2002.
Delmas-Marty Mireille, Fronza Emanuela, Lambert Abdelgawad Elisabeth, Les Sources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énal: L’expérience des Tribunaux Pénaux Internationaux et le Statut de la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 Paris,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 2005.
Garapon Antoine, Des Crimes qu’on ne peut ni punir, ni pardonner : pour une justice internationale, Paris, Odile Jacob, 2002.
11918年11月10日,威廉流亡荷兰-在战争中保持中立的国家。《凡尔赛条约》第227条明确规定将威廉定为战犯,指他所犯的罪行侵犯了国际道德及条约的圣洁(例如德国入侵永久中立的比利时)。但荷兰的威廉明娜女王拒绝引渡他受审,不理会协约国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