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 40 – 國際刑事法院的威嚇力量與其侷限 對利比亞領導人發出國際逮捕令
Yves Poirmeur
翻譯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40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 於 2011 年 2 月 26 日通過了第 1970 號決議文,授予國際刑事 法院審理利比亞衝突的權利。事實上,國際上懷疑卡達菲上校領導的政權犯了違反人權罪,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起,鎮壓在利比亞東部開始的叛亂,並攻擊平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 Luis Moreno-Ocampo 於 3 月 3 日展開調查。2011 年 5 月 13 日,他宣布將要求法官祭出國際逮 捕令以制裁「三位應該要承擔最大責任的人士」。此外,第 1970 號決議文並未能中止利比亞 政府的軍事鎮壓,安全理事會於是准許了空中軍事打擊《1970(2011)號決議文》。
依據羅馬規約而成立於 1998 年的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常設且獨立的國際刑事司法機 構,負責審理最嚴重的國際犯罪,尤其當規約的締約國並未使用普遍管轄權審理這些罪行時。 然而聯合國有 78 個會員國尚未批准該規約,並可能向罪犯提供庇護,安理會於是可以透過國 際刑事法院,當情況威脅到國際的和平與安全時采取適當的措施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這個替 代方式能有效地打擊有罪不罰。此一機制曾被使用一次,以制裁在達佛犯下的罪行 (2005 年 4 月 1 日第 1593 號決議文) 。而透過再次運用此一機制,安全理事會確認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 性,以反駁部份國家拒絕承認其權限並譴責它為西方帝國主義的工具。由於安全理事會迅速地 做制裁利比亞的決定,也因此重申了國際刑事法院的重要性與此機制的預警性功能。
一丶 國際衝突的刑事和司法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威不僅止於強制已批准羅馬規約國家 接受其司法管轄權。實際上,安理會的決議文非常罕見而且都是針對特定的事件,但決議文賦 予了安理會治理全球事務的權威。如同此次對利比亞的衝突即時提出起訴,安理會不僅因此捍 衛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也確立其全球刑事審判的功能,並負責監督各國保護其人民的義 務。此外,安理會把國際衝突的制裁提交給刑事法庭,如此一來,安理會亦增添了一項處理衝 突的措施。
二丶 國際制裁的方式擴大至刑事威嚇。把利比亞的衝突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審理,肯定了 國際刑事審判有威嚇並預防、勸阻國際犯罪的重要功能。國際刑事法院的介入補充了預防衝 突、恢復和平的方法。這項新的作法,以國際威嚇的方式施壓於政治領導人。而其模式則是基 於:1)強調刑事處罰的嚴重性;2)追緝罪犯的決心;3)擁有強大的司法權以審判罪犯。然 而,理論上這種威嚇的方式已經清楚地確立,但是嚇阻的能力恐怕仍然非常有限。
儘管安理會的六個理事國 ─包含三個常任理事國 (中國、美國和俄羅斯)─ 並未批准羅馬 規約,第 1970 號決議文仍在表決中一致通過,再加上阿拉伯聯盟和非洲人權法庭的支持,再 再鞏固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一但一個國家無法確保它的責任以保護人民免於種族屠殺、 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2005 年世界領袖高峰會大會決議(60/1)》,安理會可即時提交至國際刑 事法院。像徵性地和人民站在同一邊並被認同有能力制裁暴君及其犯罪組織,國際刑事法院已 融入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不罰的機構網絡,以和其他維護人權的非政府組織、人權委員會以及 區域組織等一同合作。國際刑事法院是整個網絡非常重要的組成份子,並且受到民眾的歡迎。 整體而言,在阿拉伯革命的背景下,有助於國際刑事法院保護人民的形像的傳播。更重要的是 可以顛覆國際刑事法院是西方帝國主義工具的說法。雖然反叛民眾指控獨裁者犯下的罪行並要 求國際刑事法院介入調查,但是國際刑事法院仍難以譴責某些獨裁政權的領導人,如摩洛哥和 阿爾及利亞,為了保住權位,企圖實行有限度的民主改革。
如果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是直接針對利比亞當局,且如果檢察官細心地提醒到調查也將 涉入反叛民眾所犯下的罪行,第 1970 號決議文早已嚴謹地界定出起訴的對像 ─自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犯下的違反人道罪─ ,並因此排除尚未批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國家的僑民。這一規定 顯示了打擊有罪不罰仍然與國家的利益有密切的關系。當然,如果沒有這類例外,國際刑事法 院的合法性將更穩固而且不會遭受選擇性辦案的批評。但是,如果沒有這類例外,此次衝突毫 無疑問將難以被提交至司法,而美國參與空中軍事干預的決定也可能被拖累。
儘管傳統制裁個人的措施不涉及使用武力 (聯合國憲章第 21 和 41 條) ─旅行禁令、凍結 資產─ ,但也可以立即影響到被制裁者,從而使國際正義扮演一種威脅、恫嚇的角色,我們必 須研議如何提高國際犯罪的主使者逮捕、起訴和定罪執行的成功率。然而,即便自前南斯拉夫 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x-Yougoslavie, TPIY) 成立以來,國際刑事 司法的信譽可建立在該法庭已發布和調查中的判決上,但判決的數量少到獨裁者仍不會把自己 遭受司法審判的風險計算在內,尤其是像卡達菲,身兼軍隊和鎮暴警察的指揮,為了維持或取 得權力,可以做出任何行動。聯合國的決議文通過之後對人民的鎮壓仍持續進行,這證明了利 比亞大部份的領導者對國際司法毫不在意。唯有即時提交每一個暴力行為和提供充足的財政資 源 (第 1970 號決議文讓國際刑事法院規章的締約國來籌措資金) 以進行調查,才有可能化解危 險並嚇阻領導人的犯罪行動。由於和該地區特殊的利益關系,安理會非常緩慢而謹慎地處理利 比亞的問題,並遲遲才把提案轉交給國際刑事法院 (如果最後的確如此) ,與它之前控訴利比亞 鎮壓暴行的迅速果斷完全不同 ─自衝突爆發至人權委員會搜集出第一批的資訊僅十天。如此的 差異表明了,需要花非常久的時間才足以確定國際刑事法院的懲罰能有嚇阻的功效。 然而,國 際上譴責獨裁政權的領導人,視他們為國際重大罪犯,這有可能促成較不忠於政權的政治和軍 事負責人求去甚至加入反叛民眾陣營。但除了這個還無法確定的預防效應,移交法庭還有其他 威嚇功能。調查將可因此展開並立即搜集證據,如果晚了一步可能變得非常難以取得 ─如果有 足夠的證據─,即便衝突尚未結束,也可迅速發出國際逮捕令。一但發出逮捕令,獨裁者想要 透過政治安排找到新的接待處所並躲避懲罰,將變得不可能 ─至少極端困難。
Sur le conflit : Marzouki Moncef, Dictateurs en sursis. Une voie démocratique pour le monde arabe (entretien avec Vincent Geiser), Paris, Éd. de l’atelier, 2011.
Conseil de sécurité : Résolutions 1970 (2011) et 1973 (2011) sur la situation en Libye.
PAC 39 – 從規避責任到被迫分擔風險 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核能事故的管理,2011年3月11日
Clément Paule
翻譯 Jenna Rimasson
Passage au crible n°39
Source : Flickr
根據5月3日朝日新聞的報導,日本政府評估東京電力公司(TEPCO)必須支付近500億美 元的補償金。2011年3月11日的地震發生三個月之後,亞洲第一大的電力公司似乎仍無法掌控 在福島第一核電廠的事故。然而,對受害者的補償問題,無論針對個人和當地社區,已經引起 廣泛爭議,同時政府當局和電力公司的危機管理也飽受批評。因此,強大的企業主組織日本經 濟團體聯合會(Nippon Keidanren)的主席,米倉宏昌(Yonekura Hiromasa),質疑國家應該承 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迄今為止,摩根大通集團指出,東京電力公司在災難後必須承擔的財務成 本將達到240億美元,而美國美林銀行提出的數字更要高出五倍。
作為全球第三大核能生產國 – 僅次於美國和法國 – 日本現在大約有五十個仍在運作的核電 廠,生產該國近 30%的電力。為了減少對石化燃料的嚴重依賴,自七十年代以來,日本政府做 出一項戰略性的決策,優先發展核能工業。在巨額投資和與美國合作的鼓舞下,這個部門在東 芝,日立和三菱重工等企業的協助下,發展出可觀的規模。2006 年,日本的經濟、貿易和工 業部,重申了生產目標,至 2030 年將從核能科技中取得 50%的電力需求。在這個指示下,未 來數十年預計規劃和興建十餘個新的電廠。
此外還需了解到,日本市場的領導者和全球排名第四的公司,東京電力公司 ─排在德國 的 RWE 公司,法國電力公司 (EDF) 和英國的 E. ON 公司之後─ 成立於 1951 年,目的在於終 止國家壟斷能源。在六十年代,該公司經歷了強勁的成長並投入核能工業:福島第一核電廠於 1970 年 3 月開始運作。在很短的時間內,東京電力公司已成為亞洲第一個跨國電力生產業者。 然而,這個企業的發展神話也遭到眾多醜聞的批評:2002 年 8 月,政府當局發現了經營者十 幾個偽造文件,以隱瞞自七十年代以來發生在電廠的意外事故。一般說來,對於核電產業的爭 議不斷增加,如發生於 1999 年的東海村事故或是 2004 年的美浜発電廠事故。至於關於東京電 力公司的意外,2007 年的新瀉縣中越地震迫使東京電力關閉它最大的核電廠 ─柏崎刈羽核電 廠,位於東京以北 250 公裡─ 長達 21 個月。該公司當時陷入了 28 個年來的首次虧損,估計為 44 億美元。
一、 核電領域的忠誠網絡。環保團體常以「寡頭政治」來批評,核電領域嚴重的官商勾結在 這次危機處理中表露無遺。為了逃避政治和司法責任,決策者試圖保持表面的團結氣氛, 以面對大眾的批評聲浪。
二、 逃避指控(blame avoidance)。然而,一旦談論到責任的歸屬問題,災難管理也可以 成為官商互相角力的舞台。這一次的危機中,日本政府甚至在地震發生之前就已顯得軟弱 無能,而試著把事故的責任推拖給東京電力公司。
首先,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這次核能事故與跨國石油公司 BP 於2010年墨西哥灣的石油泄 漏事件的相似之處。事實上,公開責難一個「不守規則」的跨國公司、追究外包公司的責任或 是公司股票市值大幅滑落,種種共通的情況都在「後危機的背景」之下發生。此外,東京電力 公司似乎並沒有能力控制局面,因為遲至2011年4月18日,才提出第一個抗災計劃。至於東京 電力的領導人,他們所做的僅是躲藏在公開道歉的儀式裡。然而,該公司的公開聲明不是不完 整就是不正確。一再重復的錯誤,以及日本政府的責難,造成東電公司的信譽破產,也激起了 「社會科技爭議 (socio-technical controversies)」 與替代的專業評估方法。然而,與2010年英國 石油公司漏油事情不同,我們必須注意到國家的監管機構失去作用,特別是隸屬於經濟貿易和 工業部主管督察事務的核能與工業安全局 (NISA) ,以及核安全委員會 (NSC) 。儘管有專家學者 提出警告,如地震學家石橋克彥 (Katsuhiko Ishibashi) 和茂木清夫 (Kiyoo Mogi) 更進一步譴責其 中的利益衝突,但事安全標准仍未重新修訂。仔細說來,原子能總署的建議也被忽視,如前總 干事穆罕默德•埃爾巴拉推動的五年內停止鈾濃縮活動和核燃料再處理計畫。
此外,日本政府面對東京電力公司,一方面威脅要國有化,一方面又以行動支持,模寧 兩可的態度也值得注意。在這一方面,與非政府組織綠色和平 (Greenpeace) 保持距離 ─以進行 輻射量的測量,或管理賠償基金會以防止銀行和東京電力破產─ ,即可證明這種做法。還記得 日本政府過去曾經「掩護」該業者的意外,因而2002年的醜聞對該集團的衝擊非常有限。接下 來還需注意到日本核能業者的國際化發展,伴隨了九十年代日漸放松的管制。例如,於2010年 由政府和工業界簽訂的日本國際核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JINED) 協定,以向國外出口技術。再 來,還需提到東京電力公司在京都協議書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幫助日本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量所訂下的目標。我們可以在這裡看到,「忠誠」的讓政府高層和電力巨頭結盟成一個網絡, 更鞏固了政府機關和戰略產業的關系,並在經濟、貿易與工業部凝聚,不僅主管核能源的推 廣,也負責安全檢控。
目前,此種政府和業者的關系縮減了災難管理的空間,尤其是放射性物質外泄量的評 估。四月底,日本首相的科學顧問,小佐古敏荘 (Toshiso Kosako) 教授辭職,以表達不認同內 閣所采取的措施。再者,某些重要的評論家抨擊由核能產業「忠誠的」主管所發佈的「資訊的 循環回路 (la circulation circulaire de l’information)」─依照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 的詞句。與美 國對英國石油公司的反應不同,日本當局試圖在兩種態度之中取得平衡,其一為在一定程度上 支持東京電力公司,其一為指責東京電力早已有過違規事例以「逃避指控」。在任何情況下, 公、私領域的官商勾結都不會被全然質疑。風險來自於政府的一意孤行 (cavalier seul) ,以戰略 性考量的名義,控制甚至隱瞞資訊。這類秘密的組織過程 ─不能歸咎於日本特殊的民族性─ , 不僅對日本人民有害,在這起事件,也對「世界公共財產」有害。然而,這次意外也凸顯了國 際監管機構 ─包括國際原子能總署─ 本身的問題,僅重視核能在軍事領域的議題,但卻疏忽了 風險也非常高的核能民間用途。
Chateauraynaud Francis, Torny Didier, Les Sombres précurseurs : une sociologie pragmatique de l’alerte et du risque, Paris, Éds. de l’EHESS, 1999.
Ishibashi Katsuhiko, “Why Worry? Japan’s Nuclear Plants at Grave Risk from Quake Damag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11 août 2007.
McCormack Gavan, « Le Japon nucléaire ou l’hubris puni », Le Monde diplomatique, avril 2011. Poirmeur Yves, « Qu’est-ce qu’une information loyale ? », in: Josepha Laroche (Éd.), La Loyauté dans l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2e éd., Paris, L’Harmattan, 2011. Coll. Chaos International.
Weaver Kent R., « The Politics of Blame Avoidance »,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6 (4), 1986, pp. 371- 398.
PAC 38 – 阿拉伯革命所帶來的難民潮挑戰 申根公約成為 2011 年 4 月 26 日召開之法義會議的核心議題
Catherine Wihtol de Wenden
翻譯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38
薩科齊和貝魯斯柯尼於 20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會面,以討論「阿拉伯革命」後續引發 的難民管理問題;法國早先曾宣布將執行申根公約中一項補救條款,試圖阻擋抵達法義邊境的 難民。
發生於地中海南岸的革命 (突尼西亞、埃及與利比亞) 引起某些學者專家提出警告,認為 歐洲將遭受一波波難民潮危機。因此,在 2011 年 2 月 27 日的演說中,法國總統薩科齊,一方 面對革命表達敬意,另一方面表達革命可能引發的難民潮和伊斯蘭問題。他提到當前的革命或 許將導致嚴重的後果,如無法控制的難民潮和恐怖主義攻擊,並補充道,「整個歐洲將會是第 一道防線」。此後,媒體不斷探究這些國家的內部革命和其所造成的難民潮之間的關係,然 而,革命人士之中,不留在國內等候勝利,等待自由平等到來,而離開他們國家的人畢竟只是 少數。一個月之後,約莫 2 萬 8000 千名突尼西亞與利比亞難民抵達義大利藍貝杜薩島 (Lampedusa),而造成義大利和法國之間的歧異 ─義大利總理貝魯斯柯尼給予請求庇護的難民 三個月的庇護居留證,而法國卻反對難民經由法義邊境進入法國,然而邊境問題應該依據申根 公約來處理 (申根簽證擁有者可在申根區內自由遷徙,目前計有 28 個歐洲國家)。2011 年 4 月 20 日,法國當局宣布暫時中止申根公約,以執行公約中「一但情況威脅到公共安全」的補救 條款,並重新開啟國家邊境檢查。
一、 雙邊和多邊邊境檢查協議,是為一種新的移民外交政策。。由歐盟其中一個會 員國和歐盟鄰國簽訂,或是由一個非歐洲國家和歐盟簽訂,這些協議通常是為了限制難民潮, 以出境檢查管制政策以及遣返無證件旅客,來換取開發援助政策、商業合同或是贈送居留證給 菁英份子。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仍是2008年歐盟移民和庇護公約曾提到的重新核准入境協議 (accords de réadmission),而許多國家已經以雙邊的模式開始執行。因此,義大利與利比亞已 經簽訂數份這一類的協議,使得後者成為歐洲邊境的守衛者,就算利比亞並不是日內瓦難民協 定(1951)的締約國之一,也能依照此類協議來對抗非法移民並篩選尋求庇護者。的黎波里當時 曾向貝魯斯柯尼政府要求50億歐元做為交換條件。此外,突尼西亞也曾經和義大利與法國分別 簽訂雙邊協定,以表明將全力管制突國邊境,並接手遭到遣返的非法旅客。
二、 邊境問題的外包政策。南方的獨裁政權於統治末期無力執行重新核准入境協 議,使得此協議成效不彰,並對歐盟的其他邊境管制措施造成影響。一方面,影響波及申根公 約規定的歐盟外部邊境檢查,另一方面影響都柏林公約規定的向歐盟尋求庇護的程序;最後, 還影響歐盟外部邊境安全局 (Frontex) 所負責的歐洲警察佈署與邊境檢查。然而,與利比亞和突尼西亞簽訂的重新核准入境和邊境管制雙邊協議執行上都出現問題,在此情況下,我們應該自 問歐洲外部邊境的管制措施,這項自2008年歐盟移民和庇護公約生效以來最重要的政策,到底 能發揮多少的力量。而歐盟外部邊境安全局又應該扮演甚麼角色?搶救在地中海溺水的難民, 把他們帶到歐盟的海岸邊,歐盟外部邊境安全局2010年的預算達到8800萬歐元,但他們仍抱怨 經費人力不足。此外還須提到,當雙邊協議的另一方是獨裁統治者時,歐盟的措施常常成效不 彰。事實上,突尼西亞、利比亞與埃及並未與歐盟簽訂重新核准入境的多邊協議。因此,與各 國領袖簽訂或交易完成的邊境管制雙邊協議無法全然發揮作用,因為接替獨裁者的新政權並不 認為必須遵守這些協議。再者,歐盟各會員國未能團結一致「分擔重擔」,也是造成目前義大 利陷入難民潮管理困境的原因。
從整體來看地中海南岸的人口遷徙,尤其是移入和移出的環境背景,讓我們了解到人口 遷徙有各自非常不同的原因。突尼西亞是一個人口外移的國家,50%的人口低於 25 歲,且大 部分居住在城市,受過教育,但失業問題十分嚴重。然而,突尼西亞距離歐洲非常近,因此成 為撒哈拉沙漠以南人士旅行的過境地。利比亞則是另一個過境地,根據聯合國的人口報告, 2009 年計有 78 萬名外籍人士居住於此,利比亞因此是為人口移入的國家,原因即在於豐富的 石油資源。利比亞吸引南方的人口移入 (可稱為南南遷移) ,他們主要來自鄰近國家 (埃及、尼 日、突尼西亞、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大部分的移民現在已經回到他們原來的國家,部分國 家也有安排撤僑的計畫,如摩洛哥。有些移民在暴力的恐慌下,甚至用盡千方百計才回到家 鄉。至於埃及,也是人口外移的國家,其人民遷往波斯灣國家、利比亞、義大利,也有少數人 士前往其他歐洲國家 (如法國、西班牙)。
突尼西亞、利比亞和埃及曾經和鄰近的歐盟會員國簽訂雙邊或多邊重新核准入境協議, 而承諾處置由歐盟會員國遣送回邊境的非法移民,無論是他們自己的國民或是在他們國內過境 並計畫前往歐洲的移民。 即使這些雙邊和多邊協議都已簽署完成,但討論過程通常是由貝魯斯 柯尼、卡達菲和班‧阿里直接協商而成,並以酬庸作為交換條件,如給與高層人士居留證、發 展援助計畫和禮物,如建設從利比亞到埃及的東西高速公路。但是獨裁政權垮台後,各國會不 會將自己做為歐洲守護盾牌的承諾也一併詆毀?
在突尼西亞,茉莉花革命之前就準備移民的候選人,沒放過邊境檢查警察管制不若以往 嚴格的機會。他們試圖從較不為人熟知的地點出發,如靠近傑爾巴島的薩茲斯 (Zarzis) 地區。 失業、貧窮、對未來沒有希望,革命以來餘波盪漾,為了工作和更好的生活,他們願意冒險離 開。因此,大部分的移民,都不是為了尋求政治庇護,而比較像是經濟移民,他們對歐洲尤其 是法國的生活有憧憬。大部分的難民首先抵達義大利的蘭貝杜薩島上。相對來說,從突尼西亞 過境的移民選擇從其他路線離開,或是前往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至於利比亞的移民,他們 常被認為是為了向義大利政府申請庇護。整體來說,因工作關係的南南移民也選擇離開,而回 到自己出生的國家:336 658 人因此逃離利比亞,他們之中有 165 000 人前往突尼西亞。然而, 聯合國要求相關國家保持邊境開放,因為對國際移民組織(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Migrations) 的主任 William Swing 來說,這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人類遷徙之一。
Cassarino Jean-Pierre,Unbalanced Reciprocities: Cooperation on readmission in the Euro- Mediterranean Area, Middle East Institute, September 2010, 93 p.
Wihtol de Wenden Catherine, La Question migratoire au XXIe siècle. Migrants, réfugiés et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Paris, Presses de sciences-Po, 2010.
PAC 37 – 聯合國合法性的勝利 象牙海岸強人巴波於 2011 年 4 月 11 日下台
Philippe Hugon
翻譯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37
象牙海岸的前總統巴波 (Laurent Gbagbo) 於 2011 年 4 月 11 日被逮捕,四個多月的衝突與鬥 爭,已讓最近幾個星期以來阿必尚 (Abidjan)陷入混亂。總統當選人,烏阿塔哈 (Alassane Ouattara) ,在聯合國和法國部隊的支持下,終於獲得政權。
十多年來,象牙海岸陷入嚴重的危機。實際上,在延遲了五年之後,2010 年 11 月 28 日的 總統大選並無法化解僵局。12 月 3 日,象國憲法委員會否決了選舉委員會的結果,然而聯合國秘 書處、歐盟、法國、美國、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以及非洲聯盟,則認為烏阿塔哈才是勝選者。針 對巴波的司法制裁 (國際刑事法庭的警告、歐盟的資產凍結) 或經濟制裁 (發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世界銀行集團、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和歐盟) 都已經實施。巴波因此在經濟上逐漸癱瘓。與此同 時,烏阿塔哈的武力漸趨齊備,並也獲得聯合國在像牙海岸行動 (ONUCI) 和法國維和部隊 (Licorne) 實際支持。非洲聯盟於 2011 年 1 月 28 日決議的五國首長小組行動已遭到挫敗,此後, 支持烏阿塔哈的象牙海岸共和軍隊 (FRCI) 展開強烈的攻擊並在 3 月 31 日達到阿比尚。聯合國部隊 (ONUCI) 和法國部隊 (Licorne) 於 4 月 4 日進行武力干涉,在此之前,聯合國安理會 (已於 3 月 30 日) 通過 1975 決議文,以「阻止巴波部隊對平民使用重型武器的行為」。
導致象牙海岸如此情況的起因非常深遠,光是選舉不足以終結亂象。2000 年,依據巴波他 自己的描述,他是在「悲劇性的情況」下當選總統,而烏阿塔哈當時並未獲准參選。2002 年,索 羅(Guillaume Soro)領導的北方新武力(Forces nouvelles du Nord)在進軍阿必尚前被擋,但象國一分 為二。在馬庫西斯協議 (2003 年 1 月) 的失敗之後,巴波和法國軍隊於 2004 年爆發武裝衝突。但 是,於 2007 年 3 月 4 日簽訂的瓦加杜古協議似乎可認為是一項進展,儘管國家實際上已經分裂。 聯合國部隊(從 9000 人到 2011 年 3 月的 11 000 人)以及法國維和部隊(從 900 人到 2011 年 4 月的 1650 人)的進駐,避免了全面性的衝突,即使在大選前新武力和各武裝組織並未解除軍備。最 後,巴波輸掉大選卻不放棄權位,並以背水一戰的信念誓死抵抗。
象牙海岸的危機與兩個重要的理論相關:
一、 象國危機和國際與跨國關系的兩個概念相對應:首先為主權主義、種族國家主義與反殖民 主義,是為巴波所操弄的概念,並為某些非洲國家如安哥拉或南非所支持,而他們持續宣稱聯合國干預內政。第二個概念,國際主義與法律主義,則被聯合國、西方大國、絕大部分的非洲國家 和烏阿塔哈所支持。
二、 象國危機凸顯了國際和跨國行動的正當性和相當程度的無能為力。實際上,遲鈍的非洲聯 盟在外交上沒有作為。至於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則未能夠派遣其維和部隊 (ECOMOG) ,以支援烏 阿塔哈的軍隊。歐盟,也沒有完全介入這起事件。最後,西非國家中央銀行 (BCEAO)、法國和美 國凍結巴波的帳戶和資產,而聯合國則到了晚期才加強駐象牙海岸的維和部隊的武力。法國,一 度支持多邊主義且已在聯合國的命令下以武力介入,情願干涉內政也不願坐視不管,而寧願冒著 被貼上舊殖民大國的風險。
象牙海岸的政治危機源自「後烏弗埃」時代(死於 1993 年)政治權責合法性的衰弱,再加上 貝迪埃 (Konan Bedie) 創造並操弄種族國家主義。象國的經濟危機則是由於「象牙海岸奇蹟」時代 的結束,土地大量開發,可可營收的統籌再分配,創造工作機會、增加人均收入。過去繁榮的經 濟─主要來自可可─,在 2002-2003 年的內戰之後,實際上再也無法回復,接下來幾年社會持續動 蕩。人均收入在 1990 年到 2010 年之間減少了一半,全球最劇烈的人口增長,以及大量的外來移 民,營造出有利於種族政治操作的大環境。
社會危機則反映出社會邊緣人 (都市無產階級、高學歷失業) 和有錢人的對立,前者容易認 同種族國家主義的口號,而後者則與烏阿塔哈菁英體系的立場同一陣線。然而,族群融合由來已 久,選舉結果顯示出影響投票的決定因素不一定與種族或宗教密切相關。然而,假設階級身分的 差異並不是導致危機的根本原因,就業市場和收入的不穩定不可否認地深化了仇恨和衝突暴力。
針對選舉結果不被尊重,象國的制裁單位和國際社會支持烏阿塔哈的陣營。至於巴波,他 擁有效忠的青年支持群眾、強大的火力(特種部隊、外籍佣兵、軍隊的負責將領),以及部份南方 人民的衷心支援。事實上,這些人民仍然認為巴波才是總統選舉的當選人,因此他們所看到的是 干預內政,甚至對象牙海岸重起殖民。
這次象國的危機,波及西非整體,見證了象牙海岸、非洲和國際行為者之間的關係起了根 本的變化。假設,法國不願意再擔任非洲的守衛隊,法國軍隊的行動仍是促使巴波下台的關鍵力 量。不要忘記法國在象牙海岸 ─西非貨幣和經濟聯盟的火車頭─ 掌握巨大的利益,巴黎必須保持 它重要的工業集團和眾多僑民的經濟實力,並同時捍衛法語系國家整體。當然,巴波仍獲得若干 非洲領導人的支持,如祖瑪 (Jacob Zuma)、多斯桑托斯 (Dos Santos) 等,他們仍記得巴波在當時對 抗烏弗埃索時所采取的反種族隔離政策的立場。此外,非洲聯盟的許多會員國 ─過去也是以武力 取得政權─ 並沒有完全准備好承認此次選舉的結果。最後,外交角力顯示出某些國家,如南非、 中國或是俄國,傾向於由非洲國家來解決問題。但是聯合國的合法性最終取得勝利。
在巴波下台之後要面對的挑戰仍然十分艱巨。在短時間內應要籌組一個統一國家的政府與 「和解、司法和寬恕委員會」。因此須由總統烏阿塔哈完成這項任務:重新建立國家軍隊、解除 人民的武裝軍備以及重整經濟,並同時促進領土的統一和各民族共同生活的意願。
Bouquet Christian, Géopolitique de la Côte d’Ivoire, Paris, A Coli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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