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 42 – 政教分离以落实民主发展 达赖喇嘛卸下政治权力

Anaïs Henry

翻译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42

2011年3月10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决定把政权移交给西藏流亡政府的总理。因此,自4月27日起,洛桑森格担起「领导」西藏社会的角色。这一决定令人诧异,因为近四个世纪以来,达赖喇嘛代表的是政治和精神权利的双重象徵,特别是在15万流亡世界各地的藏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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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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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自第八世纪起,西藏经历了各个时期的佛教传播。但是,直到十六世纪,索南嘉措,格鲁派哲蚌寺的第三任住持,才首次被确认为达赖喇嘛。他的两位先任者,也因此溯及既往地被追认为第一世和第二世达赖喇嘛;自此,他们全部诠释了轮回转化的系统。最初,他们仅掌握了宗教权力,而因此维护了四支藏传佛教的发展,即宁玛派丶噶举派丶萨迦派及格鲁派。但在1642年,「由於蒙古的支持,第五世达赖喇嘛统一了 […] 幅员辽阔的领土,并由宗教贵族领导的政府所统治,这位於拉萨的政权又名甘丹颇章政权」。从那一刻起,历代达赖喇嘛在西藏行使宗教以及政治权力。

1949年,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久後,毛泽东下令入侵西藏。 1950年,丹增嘉措 - 当时年仅 15岁 – 登基为达赖喇嘛。尽管他努力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他仍然被迫於1959年3月10日流亡到印度。从那以後,许多藏人也流亡国外。其中大部分定居在邻国 (印度,尼泊尔,锡金,拉达克) ,而也有人前往欧洲和英语系国家。早在流亡的初期,达赖喇嘛就已奠定了政府的基础,以维护其人民和文化。多亏了由他建立的宪法,流亡政府,在民主和尊重人权的气氛下,在达兰萨拉成立。

达赖喇嘛曾获得多个重要奖项,以表彰他对非暴力丶人权与和平所做出的贡献。尤其,他曾於1989年12月10日,获颁诺贝尔和平奖。而最近一次,美国国会於2007年10月授予他金质奖章,以表扬他对於非暴力所做出的努力。

理论框架

记住两个关键要点:

一丶 民主化进程的完成。达赖喇嘛的决定呼应了怀特海德 (Laurence Whiteheard) 的假设。他指出,在两极世界结束後,在国际社会上,我们将见证民主化进程的正常化,也就是透过自由选举来决定政治领导人。

二丶 承认与否的资格竞争。我们特别提出,中国针对诺贝尔和平奖西藏得主,所祭出的国际空间的封杀策略。

案例分析

自从他即位以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就呼吁民主变革。甚至早在流亡之前,他就更改了司法系统,解除了农民积欠贵族的继承债务。在他离开西藏後,他建立了许多机构以保障西藏的认同,并也因此促进了民主制度。在1980-1990年间,他推动在聚集众多西藏侨民的国家设立办事处。正因如此,在国外的藏人社群现在可以投票选出他们的代表。因此,把行政权利交给总理之後,达赖喇嘛完成了先前即已展开的民主化进程。最近,阿拉伯世界的人民为了民主起身反对他们的领导人。但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环境背景,因为西藏人并没有要求他们的领导人离开权力,甚至完全相反。也不是因为外来压力造成达赖喇嘛移交政权。根本原因在於他的父爱主义政策和政治魅力,六十五岁的达赖喇嘛认为人民自治的时机到了。

除了这个推论,我们也了解到,中国当局一向以不承认政策对付达赖喇嘛。事实上,只要他执行一项任务,或是进行参访,中国当局都与以谴责。对中国来说,达赖喇嘛是个穿麻布长袍的和尚丶分裂主义者丶暴君,企图以严厉手段维持自己的权力。毛泽东甚至在入侵西藏之後,合法化这项行动,理由是必须解放政教合一的政权。其实,资讯的操纵才是西藏入侵行动的核心,目的在於取得国际合法性。然而,当今西藏流亡政府的政治领导者是一个世俗人士,由多数的流亡藏人普选产生 (55%) 。因此,中国政府不能再使用政教合一这个理由来指控新的领导人。最後,中国和其他国家,曾经谴责达赖喇嘛把宗教带入政治。然而,这一次行政权力下放所完成的改变,将可全盘否定这类批评。

这一决定将写入这场持续超过六十年的政治斗争。以非暴力的模式,西藏人民表明他们是多麽渴望改善中国的人权并尊重人民的自决权。

参考資料

Heath John, Tibet and China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Londres, Saqi, 2005.
Stil-Rever Sofia, Le Dalaï-Lama. Appel au monde, Paris, Seuil, 2011.
Travers Alice, « Chronologie de l’histoire du Tibet », Outre-Terre, (21), janv. 2009, pp. 109-128.
Withehead Laurence, « Entreprise de démocratisation : le rôle des acteurs externes », Critique internationale, (24), mars 2004, pp. 109-124.

PAC 41 – 欧盟对卡扎菲祭出的极简主义 欧洲联盟和利比亚危机

Franck Petiteville

翻译 Jenna Rimasson

Passage au crible n°41

随着2011年春季的利比亚危机,欧洲联盟(欧盟)逐渐支持班加西叛军的理念,要求卡扎菲上校退出政权,并於2011年3月11日通过制裁他的政权,甚至於4月1日以人道诉求提议欧盟进行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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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欧盟管理国际危机的历史要从七十年代第一项共同外交政策欧洲政治合作 (Coopération politique européenne) 说起。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扩大了欧盟管理危机的企图心,并建立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PESC),然而,却对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仍旧无能为力(250 000人死亡)。於1999年推出的欧洲防务政策,逐步赋予欧盟处理危机的军事手段,并自2000年以来,特别用来对付非洲的危机(2003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2008年乍得,2008-9年在索马里海岸等)。

此外,欧盟涉入地中海地区的事务也同样由来已久。过去十五年来经历了不同的框架:在巴塞罗那进程 (processus de Barcelone, 1995)的基础上,签订了一系列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援助协议;欧盟睦邻政策(politique de voisinage, 2004),以及於2008年成立的地中海联盟 (Union pour la Méditerranée)。
然而,「阿拉伯春天」还是让欧盟措手不及。尽管在第一时间并未做出一致的反应,欧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领导人力图在2011年3月11日的欧洲理事会表现出共同的立场。他们重申支持阿拉伯民主革命的立场,特别是埃及和突尼斯的民主改革声浪。关于利比亚,欧盟的国家领导人反过来谴责镇压,宣布卡扎菲上校的政权是“非法的”,并承认在班加西武装分子成立的「全国过渡委员会」为「政治对话者」。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文的基础之上,欧盟还通过了对卡扎菲政权的各种制裁(武器禁运,签证禁令,冻结资产等)。欧盟还特别表示希望能防止卡扎菲政权获得石油和天然气出口的红利。4月1日,欧盟突破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建立了 「Eufor Libye」 军事行动,以确保受冲突流离失所者能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并可因此回应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的要求。

理论框架

记住两个关键点:

一丶 利比亚危机测试二十七国的凝聚力。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看,欧盟外交政策的概念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只有国家才拥有外交政策的实质要素:主权丶国家利益与军事武力。在此背景下,欧盟会员国仍不愿放弃在高层政治事务方面( High Politics )的主权,跟他们在经济领域的作法相同。因此,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欧盟会员国在面对重大国际危机时的混乱应对并且先表达各自的国家利益,并不值得惊讶,如2003年欧洲对伊拉克战争的歧意。对照这一次的利比亚危机,这个假设更加确立,因为欧洲各国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丶强烈的共同立场。相反地,各国的外交政策再一次分裂。法国的萨科齐 (Nicolas Sarkozy) 和英国的卡梅伦 (David Cameron) 因此在时机还未成熟时,即强迫通过外部武装干涉的想法。至于德国总理默克尔 (Angela Merkel) ,则是反对任何引发战争升级的危险,於是在2011年3月17日安理会禁飞区第1973决议案投弃权票。而义大利的贝卢斯科尼 (Berlusconi) 则继续拖延,从危机开始时重申意大利和利比亚之间的友谊,到2011年四月下旬被迫转换联军的行动。

二丶 后里斯本条约,欧洲外交政策信誉的考验。近几年来,众多期待被投射在欧洲共同防务政策的未来发展以及由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外交政策的新功能: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与欧盟对外行动署。不过,目前还无法确认,欧盟处理利比亚危机的模式,是否足以回应这些期待。事实上,在军事方面,是北约组织而不是欧盟负责卡扎菲上校部队的轰炸行动,欧盟防务政策则仅使用在冲突的边缘位置,以在最终实施人道主义行动。在外交方面,范龙佩 (Herman Van Rompuy) 和阿什顿 (Catherine Ashton) 尽了最大努力以传达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立场,但二十七个欧洲国家之间的极简协议限制了他们的知名度。因此,利比亚危机可能再一次暴露出能力和期望之间的落差 (capabilities expectations gap) ,反映在欧盟的各个条约和欧盟的官方宣言的差异。换句话说,公众意见对欧盟的期望相较於欧盟在国际上的实际作为,两者间的差距仍然存在。

案例分析

阿拉伯革命,尤其是利比亚危机,再次证实了欧洲外交政策的局限。欧洲花了好一段时间才善意回应阿拉伯人民的民主诉求以及明确表明独裁者必须下台的立场,但对於本阿里和穆巴拉克的去留,欧巴马却能明快地作出决定。问题的根本在於,连串的革命清空了欧盟长期以来为促进地中海利益而鼓吹的各项合作政策。该地区的民主化从来都不是这个政策的的中心问题(各个欧盟─地中海协议的民主条款,也从来没有被施行)。然而,欧盟对马格里布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移民问题的恐惧,已经被证明是一直以来欧盟政策的结构性问题。这个情况,在阿拉伯革命和利比亚危机过後,当然再明显不过了。

欧洲各国决定用武力干预利比亚,以实际行动负起着名的「保护责任」,但面对这个前景,各国却又无法达成一个实质的协议。当然,欧盟支持了安理会历次的决议,包括对卡扎菲的制裁,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甚至是设立禁飞区。欧盟还与阿拉伯联盟和非洲联盟一起参加了有关利比亚未来的小组会谈。尽管如此,欧盟的能见度仍落在安全理事会之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其成员国(法国和英国)倡导的措施所消灭。在军事上,欧盟提供的人道军事干预不容忽略 ─如果有实行的那一天─ 但和北约组织强大的军事干预相比,它永远只是一个有限的补充操作。由於各会员国又一次对使用武力合法性的意见分歧,欧盟处置利比亚危机将因此仅会遗留下最小程度而各国能一致同意的事项(制裁,人道主义行动)。

参考資料

Delcourt Barbara, Martinelli Marta, Klimis Emmanuel (Éds.), L’Union européenne et la gestion de crise, Bruxelles, éditions de l’Université de Bruxelles, 2008, 270 p.
Petiteville Franck, « Les mirages de la politique étrangère européenne après Lisbonne », Critique internationale, avril-juin 2011, pp. 94-112.

PAC 40 – 国际刑事法院的威吓力量与其局限 对利比亚领导人发出国际逮捕令

Yves Poirmeur

翻译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lbe n°40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 於2011年2月26日通过了第1970号决议文,授予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利比亚冲突的权利。事实上,国际上怀疑卡达菲上校领导的政权犯了违反人权罪,自2011年2月15日起,镇压在利比亚东部开始的叛乱,并攻击平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Luis Moreno-Ocampo於3月3日展开调查。2011年5月13日,他宣布将要求法官祭出国际逮捕令以制裁「三位应该要承担最大责任的人士」。此外,第1970号决议文并未能中止利比亚政府的军事镇压,安全理事会於是准许了空中军事打击《1970(2011)号决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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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依据罗马规约而成立於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常设且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尤其当规约的缔约国并未使用普遍管辖权审理这些罪行时。然而联合国有78个会员国尚未批准该规约,并可能向罪犯提供庇护,安理会於是可以透过国际刑事法院,当情况威胁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这个替代方式能有效地打击有罪不罚。此一机制曾被使用一次,以制裁在达佛犯下的罪行 (2005年4月1日第1593号决议文) 。而透过再次运用此一机制,安全理事会确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以反驳部份国家拒绝承认其权限并谴责它为西方帝国主义的工具。由於安全理事会迅速地做制裁利比亚的决定,也因此重申了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与此机制的预警性功能。

理论框架

一丶 国际冲突的刑事和司法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不仅止於强制已批准罗马规约国家接受其司法管辖权。实际上,安理会的决议文非常罕见而且都是针对特定的事件,但决议文赋予了安理会治理全球事务的权威。如同此次对利比亚的冲突即时提出起诉,安理会不仅因此捍卫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也确立其全球刑事审判的功能,并负责监督各国保护其人民的义务。此外,安理会把国际冲突的制裁提交给刑事法庭,如此一来,安理会亦增添了一项处理冲突的措施。

二丶 国际制裁的方式扩大至刑事威吓。把利比亚的冲突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肯定了国际刑事审判有威吓并预防丶劝阻国际犯罪的重要功能。国际刑事法院的介入补充了预防冲突丶恢复和平的方法。这项新的作法,以国际威吓的方式施压於政治领导人。而其模式则是基於:1)强调刑事处罚的严重性;2)追缉罪犯的决心;3)拥有强大的司法权以审判罪犯。然而,理论上这种威吓的方式已经清楚地确立,但是吓阻的能力恐怕仍然非常有限。

案例分析

尽管安理会的六个理事国 ─包含三个常任理事国 (中国丶美国和俄罗斯)─ 并未批准罗马规约,第1970号决议文仍在表决中一致通过,再加上阿拉伯联盟和非洲人权法庭的支持,再再巩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一但一个国家无法确保它的责任以保护人民免於种族屠杀丶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2005年世界领袖高峰会大会决议(60/1)》,安理会可即时提交至国际刑事法院。象徵性地和人民站在同一边并被认同有能力制裁暴君及其犯罪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已融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不罚的机构网络,以和其他维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丶人权委员会 (Comité des droits de l’Homme) 以及区域组织等一同合作。国际刑事法院是整个网络非常重要的组成份子,并且受到民众的欢迎。整体而言,在阿拉伯革命的背景下,有助於国际刑事法院保护人民的形象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可以颠覆国际刑事法院是西方帝国主义工具的说法。虽然反叛民众指控独裁者犯下的罪行并要求国际刑事法院介入调查,但是国际刑事法院仍难以谴责某些独裁政权的领导人,如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为了保住权位,企图实行有限度的民主改革。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是直接针对利比亚当局,且如果检察官细心地提醒到调查也将涉入反叛民众所犯下的罪行,第1970号决议文早已严谨地界定出起诉的对象 ─自2011年2月14日起犯下的违反人道罪─ ,并因此排除尚未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家的侨民。这一规定显示了打击有罪不罚仍然与国家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当然,如果没有这类例外,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将更稳固而且不会遭受选择性办案的批评。但是,如果没有这类例外,此次冲突毫无疑问将难以被提交至司法,而美国参与空中军事干预的决定也可能被拖累。

尽管传统制裁个人的措施不涉及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21和41条) ─旅行禁令丶冻结资产─ ,但也可以立即影响到被制裁者,从而使国际正义扮演一种威胁丶恫吓的角色,我们必须研议如何提高国际犯罪的主使者逮捕丶起诉和定罪执行的成功率。然而,即便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x-Yougoslavie, TPIY) 成立以来,国际刑事司法的信誉可建立在该法庭已发布和调查中的判决上,但判决的数量少到独裁者仍不会把自己遭受司法审判的风险计算在内,尤其是像卡达菲,身兼军队和镇暴警察的指挥,为了维持或取得权力,可以做出任何行动。联合国的决议文通过之後对人民的镇压仍持续进行,这证明了利比亚大部份的领导者对国际司法毫不在意。唯有即时提交每一个暴力行为和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 (第1970号决议文让国际刑事法院规章的缔约国来筹措资金) 以进行调查,才有可能化解危险并吓阻领导人的犯罪行动。由於和该地区特殊的利益关系,安理会非常缓慢而谨慎地处理利比亚的问题,并迟迟才把提案转交给国际刑事法院 (如果最後的确如此) ,与它之前控诉利比亚镇压暴行的迅速果断完全不同 ─自冲突爆发至人权委员会搜集出第一批的资讯仅十天。如此的差异表明了,需要花非常久的时间才足以确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惩罚能有吓阻的功效。 然而,国际上谴责独裁政权的领导人,视他们为国际重大罪犯,这有可能促成较不忠於政权的政治和军事负责人求去甚至加入反叛民众阵营。但除了这个还无法确定的预防效应,移交法庭还有其他威吓功能。调查将可因此展开并立即搜集证据,如果晚了一步可能变得非常难以取得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即便冲突尚未结束,也可迅速发出国际逮捕令。一但发出逮捕令,独裁者想要透过政治安排找到新的接待处所并躲避惩罚,将变得不可能 ─至少极端困难。

参考資料

Marzouki Moncef, Dictateurs en sursis. Une voie démocratique pour le monde arabe (entretien avec Vincent Geiser), Paris, Éd. de l’atelier, 2011.
Conseil de sécurité: Résolutions 1970 (2011) et 1973 (2011) sur la situation en Libye.

PAC 39 – 从规避责任到被迫分担风险 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厂核能事故的管理,2011年3月11日

Clément Paule

翻译 Jenna Rimasson

Passage au crible n°39

FukushimaSource : Flickr

根据5月3日朝日新闻的报导,日本政府评估东京电力公司 (TEPCO) 必须支付近500亿美元的补偿金。2011年3月11日的地震发生三个月之后,亚洲第一大的电力公司似乎仍无法掌控在福岛第一核电厂的事故。然而,对受害者的补偿问题,无论针对个人和当地社区,已经引起广泛争议,同时政府当局和电力公司的危机管理也饱受批评。因此,强大的企业主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 (Nippon Keidanren) 的主席,米仓宏昌 (Yonekura Hiromasa) ,质疑国家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迄今为止,摩根大通集团指出,东京电力公司在灾难後必须承担的财务成本将达到240亿美元,而美国美林银行提出的数字更要高出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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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作为全球第三大核能生产国 – 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 日本现在大约有五十个仍在运作的核电厂,生产该国近30%的电力。为了减少对石化燃料的严重依赖,自七十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做出一项战略性的决策,优先发展核能工业。在巨额投资和与美国合作的鼓舞下,这个部门在东芝,日立和三菱重工等企业的协助下,发展出可观的规模。2006年,日本的经济丶贸易和工业部,重申了生产目标,至2030年将从核能科技中取得50%的电力需求。在这个指示下,未来数十年预计规划和兴建十馀个新的电厂。

此外还需了解到,日本市场的领导者和全球排名第四的公司,东京电力公司 ─排在德国的 RWE 公司,法国电力公司 (EDF) 和英国的 E. ON 公司之后─ 成立于1951年,目的在於终止国家垄断能源。在六十年代,该公司经历了强劲的成长并投入核能工业:福岛第一核电厂於1970年3月开始运作。在很短的时间内,东京电力公司已成为亚洲第一个跨国电力生产业者。然而,这个企业的发展神话也遭到众多丑闻的批评:2002年8月,政府当局发现了经营者十几个伪造文件,以隐瞒自七十年代以来发生在电厂的意外事故。一般说来,对於核电产业的争议不断增加,如发生於1999年的东海村事故或是2004年的美浜発电厂事故。至於关於东京电力公司的意外,2007年的新泻县中越地震迫使东京电力关闭它最大的核电厂 ─柏崎刈羽核电厂,位於东京以北250公里─ 长达21个月。该公司当时陷入了28个年来的首次亏损,估计为44亿美元。

理论框架

一、 核领域的忠诚网络。环保团体常以”寡头政治”来批评,核领域严重的官商勾结在这次危机处理中表露无遗。为了逃避政治和司法责任,决策者试图保持表面的团结气氛,以面对大众的批评声浪。

二、 逃避指控 (blame avoidance)。然而,一旦谈论到责任的归属问题,灾难管理也可以成为官商互相角力的舞台。这一次的危机中,日本政府甚至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显得软弱无能,而试着把事故的责任推拖给东京电力公司。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这次核能事故与跨国石油公司 BP 於2010年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事件的相似之处。事实上,公开责难一个「不守规则」的跨国公司丶追究外包公司的责任或是公司股票市值大幅滑落,种种共通的情况都在「後危机的背景」之下发生。此外,东京电力公司似乎并没有能力控制局面,因为迟至2011年4月18日,才提出第一个抗灾计划。至于东京电力的领导人,他们所做的仅是躲藏在公开道歉的仪式里。然而,该公司的公开声明不是不完整就是不正确。一再重复的错误,以及日本政府的责难,造成东电公司的信誉破产,也激起了「社会科技争议 (socio-technical controversies)」 与替代的专业评估方法。然而,与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漏油事情不同,我们必须注意到国家的监管机构失去作用,特别是隶属於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主管督察事务的核能与工业安全局 (NISA) ,以及核安全委员会 (NSC) 。尽管有专家学者提出警告,如地震学家石桥克彦 (Katsuhiko Ishibashi) 和茂木清夫 (Kiyoo Mogi) 更进一步谴责其中的利益冲突,但事安全标准仍未重新修订。仔细说来,原子能总署的建议也被忽视,如前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推动的五年内停止铀浓缩活动和核燃料再处理计画。

此外,日本政府面对东京电力公司,一方面威胁要国有化,一方面又以行动支持,模宁两可的态度也值得注意。在这一方面,与非政府组织绿色和平 (Greenpeace) 保持距离 ─以进行辐射量的测量,或管理赔偿基金会以防止银行和东京电力破产─ ,即可证明这种做法。还记得日本政府过去曾经「掩护」该业者的意外,因而2002年的丑闻对该集团的冲击非常有限。接下来还需注意到日本核能业者的国际化发展,伴随了九十年代日渐放松的管制。例如,於2010年由政府和工业界签订的日本国际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JINED) 协定,以向国外出口技术。再来,还需提到东京电力公司在京都协议书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帮助日本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订下的目标。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忠诚」的让政府高层和电力巨头结盟成一个网络,更巩固了政府机关和战略产业的关系,并在经济丶贸易与工业部凝聚,不仅主管核能源的推广,也负责安全检控。

目前,此种政府和业者的关系缩减了灾难管理的空间,尤其是放射性物质外泄量的评估。四月底,日本首相的科学顾问,小佐古敏荘 (Toshiso Kosako) 教授辞职,以表达不认同内阁所采取的措施。再者,某些重要的评论家抨击由核能产业「忠诚的」主管所发布的「资讯的循环回路 (la circulation circulaire de l’information)」─依照布迪厄 (P. Bourdieu) 的词句。与美国对英国石油公司的反应不同,日本当局试图在两种态度之中取得平衡,其一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东京电力公司,其一为指责东京电力早已有过违规事例以「逃避指控」。在任何情况下,公丶私领域的官商勾结都不会被全然质疑。风险来自於政府的一意孤行 (cavalier seul) ,以战略性考量的名义,控制甚至隐瞒资讯。这类秘密的组织过程 ─不能归咎於日本特殊的民族性─ ,不仅对日本人民有害,在这起事件,也对「世界公共财产」有害。然而,这次意外也凸显了国际监管机构 ─包括国际原子能总署─ 本身的问题,仅重视核能在军事领域的议题,但却疏忽了风险也非常高的核能民间用途。

参考資料

Chateauraynaud Francis, Torny Didier, Les Sombres précurseurs : une sociologie pragmatique de l’alerte et du risque, Paris, EHESS, 1999.
Ishibashi Katsuhiko, “Why Worry? Japan’s Nuclear Plants at Grave Risk from Quake Damag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11 août 2007.
McCormack Gavan, « Le Japon nucléaire ou l’hubris puni », Le Monde diplomatique, avril 2011.
Poirmeur Yves, « Qu’est-ce qu’une information loyale ? », in: Josepha Laroche (Éd.), La Loyauté dans l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2e éd., Paris, L’Harmattan, 2011. Coll. Chaos International.
Weaver Kent R., « The Politics of Blame Avoidance »,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6 (4), 1986, pp. 371-398.

PAC 38 – 阿拉伯革命带来的难民潮挑战 申根公约成为2011年4月26日召开之法义会议的核心议题

Catherine Wihtol de Wenden

翻译 邱崇軒

Passage au crible n°38

萨科齐和贝鲁斯柯尼於2011年4月26日星期二会面,以讨论「阿拉伯革命」後续引发的难民管理问题;法国早先曾宣布将执行申根公约中一项补救条款,试图阻挡抵达法义边境的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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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框架
案例分析
参考資料

历史回顾

发生於地中海南岸的革命 (突尼西亚丶埃及与利比亚) 引起某些学者专家提出警告,认为欧洲将遭受一波波难民潮危机。因此,在2011年2月27日的演说中,法国总统萨科齐,一方面对革命表达敬意,另一方面表达革命可能引发的难民潮和伊斯兰问题。他提到当前的革命或许将导致严重的後果,如无法控制的难民潮和恐怖主义攻击,并补充道,「整个欧洲将会是第一道防线」。此後,媒体不断探究这些国家的内部革命和其所造成的难民潮之间的关系,然而,革命人士之中,不留在国内等候胜利,等待自由平等到来,而离开他们国家的人毕竟只是少数。一个月之後,约莫2万8000千名突尼西亚与利比亚难民抵达义大利蓝贝杜萨岛 (Lampedusa),而造成义大利和法国之间的歧异 ─义大利总理贝鲁斯柯尼给予请求庇护的难民三个月的庇护居留证,而法国却反对难民经由法义边境进入法国,然而边境问题应该依据申根公约来处理 (申根签证拥有者可在申根区内自由迁徙,目前计有28个欧洲国家)。2011年4月20日,法国当局宣布暂时中止申根公约,以执行公约中「一但情况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补救条款,并重新开启国家边境检查。

理论框架

須記住两个重要的理论:

一、 双边和多边边境检查协议,是为一种新的移民外交政策。由欧盟其中一个会员国和欧盟邻国签订,或是由一个非欧洲国家和欧盟签订,这些协议通常是为了限制难民潮,以出境检查管制政策以及遣返无证件旅客,来换取开发援助政策丶商业合同或是赠送居留证给菁英份子。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仍是2008年欧盟移民和庇护公约曾提到的重新核准入境协议 (accords de réadmission),而许多国家已经以双边的模式开始执行。因此,义大利与利比亚已经签订数份这一类的协议,使得後者成为欧洲边境的守卫者,就算利比亚并不是日内瓦难民协定(1951)的缔约国之一,也能依照此类协议来对抗非法移民并筛选寻求庇护者。的黎波里当时曾向贝鲁斯柯尼政府要求50亿欧元做为交换条件。此外,突尼西亚也曾经和义大利与法国分别签订双边协定,以表明将全力管制突国边境,并接手遭到遣返的非法旅客。

二、 边境问题的外包政策。南方的独裁政权於统治末期无力执行重新核准入境协议,使得此协议成效不彰,并对欧盟的其他边境管制措施造成影响。一方面,影响波及申根公约规定的欧盟外部边境检查,另一方面影响都柏林公约规定的向欧盟寻求庇护的程序;最後,还影响欧盟外部边境安全局 (Frontex) 所负责的欧洲警察布署与边境检查。然而,与利比亚和突尼西亚签订的重新核准入境和边境管制双边协议执行上都出现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自问欧洲外部边境的管制措施,这项自2008年欧盟移民和庇护公约生效以来最重要的政策,到底能发挥多少的力量。而欧盟外部边境安全局又应该扮演甚麽角色?抢救在地中海溺水的难民,把他们带到欧盟的海岸边,欧盟外部边境安全局2010年的预算达到8800万欧元,但他们仍抱怨经费人力不足。此外还须提到,当双边协议的另一方是独裁统治者时,欧盟的措施常常成效不彰。事实上,突尼西亚丶利比亚与埃及并未与欧盟签订重新核准入境的多边协议。因此,与各国领袖签订或交易完成的边境管制双边协议无法全然发挥作用,因为接替独裁者的新政权并不认为必须遵守这些协议。再者,欧盟各会员国未能团结一致「分担重担」,也是造成目前义大利陷入难民潮管理困境的原因。

案例分析

从整体来看地中海南岸的人口迁徙,尤其是移入和移出的环境背景,让我们了解到人口迁徙有各自非常不同的原因。突尼西亚是一个人口外移的国家,50%的人口低於25岁,且大部分居住在城市,受过教育,但失业问题十分严重。然而,突尼西亚距离欧洲非常近,因此成为撒哈拉沙漠以南人士旅行的过境地。利比亚则是另一个过境地,根据联合国的人口报告,2009年计有78万名外籍人士居住於此,利比亚因此是为人口移入的国家,原因即在於丰富的石油资源。利比亚吸引南方的人口移入 (可称为南南迁移) ,他们主要来自邻近国家 (埃及丶尼日丶突尼西亚丶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大部分的移民现在已经回到他们原来的国家,部分国家也有安排撤侨的计画,如摩洛哥。有些移民在暴力的恐慌下,甚至用尽千方百计才回到家乡。至於埃及,也是人口外移的国家,其人民迁往波斯湾国家丶利比亚丶义大利,也有少数人士前往其他欧洲国家 (如法国丶西班牙)。

突尼西亚丶利比亚和埃及曾经和邻近的欧盟会员国签订双边或多边重新核准入境协议,而承诺处置由欧盟会员国遣送回边境的非法移民,无论是他们自己的国民或是在他们国内过境并计画前往欧洲的移民。 即使这些双边和多边协议都已签署完成,但讨论过程通常是由贝鲁斯柯尼丶卡达菲和班·阿里直接协商而成,并以酬庸作为交换条件,如给与高层人士居留证丶发展援助计画和礼物,如建设从利比亚到埃及的东西高速公路。但是独裁政权垮台後,各国会不会将自己做为欧洲守护盾牌的承诺也一并诋毁?

在突尼西亚,茉莉花革命之前就准备移民的候选人,没放过边境检查警察管制不若以往严格的机会。他们试图从较不为人熟知的地点出发,如靠近杰尔巴岛的萨兹斯 (Zarzis) 地区。失业丶贫穷丶对未来没有希望,革命以来馀波荡漾,为了工作和更好的生活,他们愿意冒险离开。因此,大部分的移民,都不是为了寻求政治庇护,而比较像是经济移民,他们对欧洲尤其是法国的生活有憧憬。大部分的难民首先抵达义大利的兰贝杜萨岛上。相对来说,从突尼西亚过境的移民选择从其他路线离开,或是前往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至於利比亚的移民,他们常被认为是为了向义大利政府申请庇护。整体来说,因工作关系的南南移民也选择离开,而回到自己出生的国家:336 658人因此逃离利比亚,他们之中有165 000人前往突尼西亚。然而,联合国要求相关国家保持边境开放,因为对国际移民组织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Migrations) 的主任 William Swing 来说,这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类迁徙之一。

参考資料

Cassarino Jean-Pierre, Unbalanced Reciprocities: Cooperation on readmission in the Euro-Mediterranean Area, Middle East Institute, September 2010, 93 p.
Wihtol de Wenden Catherine, La Question migratoire au XXIe siècle. Migrants, réfugiés et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Paris, Presses de sciences-Po,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