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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 2 – 國際刑事法庭的規範性權威 對在柯那克裏發生的罪行進行初步審查

Josepha Laroche

翻譯 張瀞云

Passage au crible n°2

2009 年 10 月 14 日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官決定對幾內亞日益嚴重的鎮壓情勢進行 初步審查。幾內亞前總統蘭薩納·孔戴(Lansana Conté) 從 1984 年起掌權,隨著他的逝世,軍 方人士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發動了非暴力政變。接著,軍方承諾將極力改善政府貪污、重 用親信的惡習,並且取締猖獗的毒品交易。軍方尤其積極推動政府的民主化轉型,期望儘 快將政治權力回歸給人民。然而,軍方委員會首領穆薩·達迪斯·卡馬拉上尉(Moussa Dadis Camara)最終決定獨攬大權,逕自決定參選將於 2010 年 1 月舉行的總統大選。此舉引發了 9 月 28 日于柯那克裏(Conakry) 展開的人民示威抗議活動,而軍方在鎮壓行動中嚴重違反人 權。即便目前沒有關於鎮壓行動的明確統計資料,當地的外交官員、記者,以及人權組織 成員等皆證實此行動至少造成一百五十人死亡,超過一千二百人受傷。

針對這個個案,國際刑事法庭的干預是在國際情勢明顯相互變動的背景下進行。首先,歐 盟人道救援和發展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卡洛·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以歐盟之名要求以違反人道罪 向掌權的領袖提起訴訟。接著,法國中止了與幾內亞的軍事合作和援助,並要求法國僑民離開此 國。伯基納法索(Burkina-Faso) 總統被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認定是幾內亞危機的幕後推手。美國的立 場支持敦促軍方首領下臺,舉行民主選舉,並對鎮壓行動進行國際調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Ban Ki-moon)也宣佈成立國際調查委員會,來裁定事件相關人士的權責。

歷史回顧
理論框架
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

歷史回顧

從 1872 年起,古斯塔夫·穆瓦尼埃(Gustave Moynier) — 紅十字會的創始人之 —,提出了普 遍管轄權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國際社會對獨裁者進行審判時,這個概念再一次被提出。 但普遍管轄權概念未能促使荷蘭把威廉二世交予國際審判 1。最終,於 1945 年,納粹所犯下的百萬 人滅絕屠殺和日本犯下的戰爭罪行,促成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創立,隨後於 1946 年,遠東國 際軍事法庭于東京成立。然而,此一概念在法庭審判終結後消失於無形。在冷戰的背景下,各國未 能協力將反人道罪概念制度化,也未能就迫害行為的定義達成共識,普遍管轄權概念的設想因而沉 寂了將近半個世紀。不可否認的是,在九十年代,聯合國已針對個案成立國際臨時刑事法庭:一、 1993 年針對前南斯拉夫問題;二、1994 年針對盧安達內戰;三、2002 年針對塞拉里昂共和國成立 特別法庭。但是上述成立的這些法庭所支配的權能仍然相當有限,只掌握屬時和 屬地管轄權,因為這些法庭僅僅是針對個案而成立。

也就是說,國際刑事法庭是第一個具有永久性國際管轄權的實例,其法定依據是由 120 個 國家於 1998 年 7 月 17 日所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在其中 60 個簽署國通過國內必經的批准 程式之後,這項規約於 2002 年正式生效。國際刑事法庭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及各個 國家的機構,因此它享有高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如果在不久的將來,國際刑事法庭能在幾內亞進行調查,甚至是控告、審判,或對執政者 進行懲罰,其原因在於幾內亞當前屬於國際刑事法庭的參與成員之一。如果不然,就必須要借助於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來請檢察官提起訴訟,或是要求幾內亞當局承認並接受法庭的管轄權,如此一 來,前提是聯合國大會所有成員國必須先達成決議。
從創立以來,國際刑事法庭已經沿用了這樣的程式,特別是在阿富汗、哥倫比亞、象牙海 岸、肯亞和巴勒斯坦的例子上。然而,這樣的步驟並不能確保隨後的國際調查能執行無誤,這項對 於違反人道罪行的國際調查於羅馬規約中第七項條款有明確的定義。的確,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官 握有充分的法定管轄權力,但仍然必須要在當事國的司法機構明確地拒絕對犯罪行為者進行審判, 或是當事國的司法機構被認定沒有能力進行審判的前提之下。值得注意的是,基於補充性原則,國 際刑事法庭旨在使各國司法體系更加完善,而不在於取代各國的司法機制。

理論框架

在這個議題中,必須謹記兩項關鍵要素:
一、 超國家機構具有國際管轄權的權威性,各國必須遵行其作出的裁定,接受並同意讓渡部分國 家主權於這些機構。
二、 更廣義地說,這個權威性顯示了長期以來緩慢進行的國際關係司法化現象。此現象伴隨著規 範的制度化,並且還必須將能有效防範豁免權的機制付諸實行。國際公法的約束力持續不斷地在增 長,這個現象就是最佳的例證。

案例分析

儘管國際刑事法庭源自於國家間的協議,它的創立很大部分要歸功於非政府人道組織的全 球性組織行動。事實上,這些人道組織在法庭成立期間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面對長期以來各國對 此計畫的保留或甚至是抵制的態度,它們從未停止努力促成法庭的創立。除此之外,它們也完成了 一項影響深遠的創制性創舉,此倡議受羅馬規約的認可。在此方面,必須特別注意,今日國際刑事 法庭積極捍衛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證實了國家權力的風化和衰弱。更甚的是,非政府組織持續發揮其 預警能力,並且保持警戒,發揮監督作用。如此一來,它們在受害者與公眾民意之間的參與皆能遊 刃有餘。它們的終極目標在於防止所有迫害行為,以及國際刑事法庭的不作為,並防止法庭淪為國 家的工具手段。針對當前在幾內亞持續進行的鎮壓行動,國際人權聯盟已經于當地自行組織展開了 調查,並且呼籲法國和美國能作出更有力的反應。事實上,反抗豁免權的工作如今已成為國際刑事 法庭、非政府組織和國家間分工合作的專案之一,這也是個前所未見的情況。然而,就現階段而 言,國際刑事法庭針對搜集來的資訊進行評估和分析,用以判定于柯那克裏發生的鎮壓行為是否在 其職權範圍內。最終,它可以再次決定對軍方領導人,或甚至國家領袖提起控訴,像是蘇丹總統奧 馬爾·哈桑·巴希爾(Omar el Béchir)的例子。

參考資料

Cassese Antonio, Violence et droit dans un monde divisé, Paris, PUF, 1990.
Delmas-Marty Mireille, Cassese Antonio (Éds.), Juridictions nationales et crimes internationaux, Paris, PUF, 2002.
Delmas-Marty Mireille, Fronza Emanuela, Lambert Abdelgawad Elisabeth, Les Sources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énal: L’expérience des Tribunaux Pénaux Internationaux et le Statut de la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 Paris,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 2005.
Garapon Antoine, Des Crimes qu’on ne peut ni punir, ni pardonner : pour une justice internationale, Paris, Odile Jacob, 2002.

1 1918 年 11 月 10 日,威廉流亡荷蘭-在戰爭中保持中立的國家。《凡爾賽條約》第 227 條明確規定將威廉定為戰犯, 指他所犯的罪行侵犯了國際道德及條約的聖潔(例如德國入侵永久中立的比利時)。但荷蘭的威廉明娜女王拒絕引渡他 受審,不理會協約國的上訴。